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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5-01-09】

 发布时间:2014-12-30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14〕1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
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管理体制,形成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参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管理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管理机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全省科技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科技创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布局,提出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领域,加强全省科技政策、科研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对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统筹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建议方案,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
(二)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等各项要求,科学设置并梳理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功能定位、实现目标和实施期限。对支持领域较窄、实施目标重合、实施绩效不明显的,通过撤、并、转、退等方式进行整合、优化。对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学探索、公益技术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载体、科研人才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一般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对面向市县的引导类、激励性、奖励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及定项、定额类营造环境为主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原则上按因素法分配。在完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建立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二、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三)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鼓励自由探索,尊重专家意见,充分发挥科研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利用自身的资源、特点、优势,结合学科发展,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划出部分资金自主确定科研项目。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
(四)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科技问题和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突出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重点围绕农业新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大气雾霾治理、人口健康、自然灾害预警、公共安全、“五水共治”、智慧城市建设等公益性行业重大科技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促进科技成果惠及民生,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五)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政府引导或支持企业开展的创新活动和实施的创新项目,由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确定研发方向、组织要素配置。明确申报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企业资质及科研能力、科研投入、科研人才等方面的要求,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自主研发和转化科研成果,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分配、评价结果的机制和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六)重大项目突出战略导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跟踪技术发展前沿,加强主动设计,聚焦攻关重点,明确攻关目标,组织优势资源联合攻关,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合力解决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深入实施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围绕做强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开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
三、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七)改进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特点,编制实施方案和项目指南。要充分吸收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地方政府、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每年固定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并广泛宣传,自项目指南发布日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大力拓展利用市场机制选择项目的途径,善于从风险资本、创业资本投资的项目及创新大赛项目和引进人才团队携带的技术成果中发现值得支持的优秀项目。
(八)完善项目立项评审程序。建立科研项目立项检索制度,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或重复投入,并与市、县(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形成联动。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评价的项目立项评审机制,全面推行科研项目网上申报、网上与网下评审结合、网上公示等制度,逐步实现项目立项全程在线化、规范化、公开化管理,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科学安排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的评审节奏,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并按规定建立下一年度项目库;注重项目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关注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及其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规范评审专家队伍管理和评审专家行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启动的科研项目,可按照省政府统一工作部署,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采取简易程序安排项目立项。
(九)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强化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意识,负责抓好项目实施,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要主动做好自查工作,及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中期实施报告,明示项目的实施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对稳定性支持的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动态评估,根据实施进展和绩效情况及时调整支持强度和方向。要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的作用,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放权管理的相关事项,履行好项目执行统计、绩效评估等工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巡视检查或抽查,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或结题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完成财务审计,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支持强度较小或通过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由市、县(市、区)安排的科研项目,可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用户测评方式进行,探索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替代部分科技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省级科技报告。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验收和结题审查,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委托实施的项目验收工作,提出质量标准要求并进行抽查,验收质量不高的,取消其委托验收资格。
四、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一)规范项目预算编制。科研项目申请单位要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任务需求和自身财力,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照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等规定的科研项目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精确细化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编制要体现项目绩效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对跨年度科研项目要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经费预算,并说明资金来源。建立仪器设备资源共用共享机制,严格专用设备的采购预算审核,通用共用设备、常规办公设备和本单位或本地友邻单位已有专用设备不得进入采购预算。合作研发的项目,应对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十二)严格直接费用支出管理。按照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和项目研究需要,科学界定直接费用中各科目支出的范围。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中的出国(境)费等三项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允许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直接费用中人员劳务费不设比率限定,发放对象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等,发放标准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
(十三)完善间接费用支出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激励支出,充分体现对科研人员脑力劳动价值的认可和激励。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四)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快科技资金使用和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过预算确定期限1年以上的剩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收回,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或合同期限未满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返还。科研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收归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其中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申请返还,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或奖励给项目组进行持续研究,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差的,结余资金不再返还。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上级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五)创新支持市、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科技资源,按规定程序立项,在市、县(市、区)企业实施的项目,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科技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及时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对可由放权市、县(市、区)为主实施的项目,通过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下达科技专项资金,给予市、县(市、区)在项目立项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同时承担项目管理和资金及绩效管理的责任。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资金的管理,按照省级科技计划实施目标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资金拨付(分配)管理,做好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实施绩效的评估考核,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级下达的科技专项资金。省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达市、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挤占等情况的,要及时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相关省级资金安排。
五、加强项目执行和资金监管
(十六)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省级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十七)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实行转账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因国际科技合作需要,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出国(境)经费,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十八)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十九)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省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相关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设
(二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根据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管理的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项目立项、执行中期和项目验收等环节,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省级财政资助科技项目的企业实行主动报告制度,要求每半年向所属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
(二十一)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接国家科技报告,制订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全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在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设立周期结束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阶段性、整体性绩效评价,形成科技报告报省政府,并提出对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继续执行或终止执行的评估结论和建议,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科技专项资金安排依据。
(二十二)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审中的作用,提高项目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项目评估评审要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省外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风险投资人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探索建立项目省际交叉评审机制,完善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制度。建立省级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面向市县开放共享。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三)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订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十四)建设覆盖全省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项目数据库,建设科技云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对接市县、省级部门科技项目数据库,逐步对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全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七、明确和落实管理职责
(二十五)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六)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完善科技计划体系,统筹管理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科研项目,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行为,并加强对市县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省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税改革要求,尽快制订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对市县补助资金因素法分配等管理方式,督促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资金的事中、事后管理,评估资金使用绩效。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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