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外通报了联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共同破获的浙江省最大易制爆危化品非法储存案。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为应急管理部门出具了《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点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报告指出该储存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多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储存点与周边的民用住宅距离也较近,防火间距均不符合规定,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现实危险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受杭州市、衢州市、湖州市、温州市等应急管理部门委托,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承担了违规储存危化品、醇基燃料专项整治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等类型“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20余项,为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危险作业罪”立案查处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还为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开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析样品的现场采样工作,帮助他们解决执法现场无采样仪器、操作不专业及取样过程中的危险性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第一时间出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为全省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化学品非法储存安全生产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其中,“68吨!浙江省最大易制爆危化品非法储存案”,“杭州市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刑事立案”等案件通过央视新闻等媒体、微信公众号报道,具有广泛的警示教育效应。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指的是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险化学品储存点未经具有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未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未取得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储存经营。储存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不符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违规搭建占用通道,耐火等级不足、未设置防雷设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探头、电气设施不防爆,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等),储存点内无任何消防器材和防止液体流淌等应急处置设施,无法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后果的扩大,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周边人员的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具有现实危险性。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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