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北京4月2日电 (记者刘垠)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在迈向世界科技强国的进程中,我国已积累了海量科学数据,然而流通利用不足已成掣肘,其潜在价值也未能被充分挖掘。
显然,《办法》的出台适逢其时。这里说的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本着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办法》明确了科学数据管理的职责、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共享与利用、保密与安全等内容。
从职责方面来说,《办法》提出,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科学数据中心则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
《办法》指出,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关于共享利用,《办法》强调,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
《办法》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被写入《办法》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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