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夯实《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提升科技创新效能的实施意见》(自然资党发〔2018〕31号),围绕充分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加强人才梯队建设,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定向激励高端创新人才
(一)统筹增量向创新效能高的单位倾斜。积极争取部门绩效工资总额增量,向进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承担创建国家级平台第一梯队任务的单位(创新团队)倾斜,优先用于首席专家聘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等。部所属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研发单位”)要根据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实际情况,明确高端科技创新人才激励范畴及绩效考核标准,制定有关内控制度办法。
(二)强化高层次创新人才梯队的绩效激励。部统筹调控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绩效激励力度。部属研发单位在职人员、且符合自然资党发〔2018〕31号文件中明确的第一梯队人才条件的,给予每年创新津贴20万元;第二梯队人才,给予每年创新津贴10万元;第三梯队人才,给予每年创新津贴5万元。创新津贴筹集、发放及创新业绩考核由用人单位执行,津贴发放控制在限期内(院士在职期内,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培养期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期内、部领军人才培养期内),不占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三)加大对领衔创新任务科研人员激励。国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用好项目绩效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对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重点研发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及承担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科研骨干,加大绩效分配。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允许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对团队成员的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薪的,年薪所需经费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
(四)用好地方激励政策。研发单位要加强与所驻地政府的对接,通过共建协同创新平台等方式,共建共享创新资源。要充分利用好驻在地政策措施,研发单位按驻在地省、市人民政府政策制定对本单位高端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方案,报部备案即可。
(五)积极争取人才专项资金。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在部门预算中设立创新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自然资源领域急需紧缺的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和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团队。
二、用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人才
(六)切实落实成果转化政策。研发单位持有的由中央财政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外,研发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转移转化。要依据国家、部相关政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明确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规定,以及内部公示等程序,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七)明确成果转化激励导向。研发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本单位支配,纳入单位预算。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总额基数。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技术工程化、市场化研发及人才激励,其中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八)鼓励采取多种转化模式。研发单位应积极探索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的转化机制和创新模式,在科技成果定价、收益分配基准、股权分配等方面领导班子要集体决策、勇于担当。对市场急需、可能形成国产化优势的技术成果,可采取投资和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给予科研人员和团队不低于60%的股权激励保障。研发单位应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研发基金。工程技术成果丰富、科研人员转化能力强的单位,可以探索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持续支持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研发。横向项目经费和纵向项目经费施行分类管理,对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研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均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畴。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报酬。
三、重奖业绩突出的创新人才
(九)重奖国家科技奖获奖人才。对部属研发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创新团队,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二等奖的创新团队,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允许和鼓励研发单位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及团队配套奖励。对成果前三位完成人的奖金分配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十)奖励突出贡献创新人才。对获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创新团队予以重奖,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项。允许和鼓励获奖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并根据对成果贡献情况,对主要贡献人员,在年度评优、评先以及职务、职称晋升中予以倾斜。为科研人员拓宽创新业绩成长空间,在自然资源科学技术奖申报中,除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的对成果确有创新贡献、但在厅局级领导岗位的人员,排名不在前3名。
(十一)给予部杰出青年人才研发激励。部安排资金加大人才、平台项目支持力度,对入选部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由部门预算安排,一次性给予3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激励其在部科技发展规划框架下,开展自主选题创新研究,研发经费按相关要求自主支配。
四、充分激励主体业务实践中的创新人才
(十二)引导优秀人才领衔业务难题。大力提升自然资源专项业务成果水平,在地质调查、国土调查、海洋调查、测绘工程、国土空间规划等专项工作中安排不少于5%的综合性、试验性及示范性项目,破解技术和管理难题、综合提升成果水平。调整项目考核方式和指标,采取内部竞争方式,遴选创新思路明晰的科研人员领衔,加大有科研经历、有创新担当精神的科研骨干参与力度,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调查评价数据,促进主体业务出成果、出人才。
(十三)激励业务工程中的科技创新。部有关调查评价规划等业务工程(专项),应增加对先进科技成果应用效益的论证。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先进理论、技术、方法和装备的应用,强化技术体系建设。设立业务革新奖,对为解决工程(专项)实际难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有新发现、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创新成果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扬和奖励。每年部有关重大业务工程(专项)组织单位提出拟授人选和单位,根据成果水平和应用效益,分别给予每项成果1万-3万元奖励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激活研发单位创新内生动力
(十四)深化研发单位内部改革。研发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创新定位,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活动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内控机制,建立宽严有度的科研氛围。按照单位管理权限,在科研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研发单位可自主决策,重大事项报主管部门备案即可。研发单位对列入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梯队的人员要切实落实“一人一策”制度,针对其优势和特点制定支持政策、保障计划,强化创新研究、团队建设、待遇保障的落实。
(十五)加强创新人才梯队建设。研发单位要建立创新人才梯队发展计划,用好用足人才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积极性,加快提升创新人才承担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竞争力和攻坚克难实力。要加强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建设,给予团队负责人组建自主权,创建学科互补、老中青结合的创新团队。在建设创新团队过程中,要注重使用青年科技骨干,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比例应不小于1/3。特别优秀的青年科研人员可按部有关规定,不受任职时间限制破格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正在牵头执行国家级项目以及在权威的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现职科研人员,经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或可由所在单位返聘为创新团队负责人。
(十六)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单列。科研院所及承担国家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同时承担科研任务的专家学者、返聘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按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计划单列。根据科研任务来源及经费预算,按照部要求编报出国计划,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限量管理范围。对计划外确需临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部相关主管司局从严加快办理。
(十七)加大国外专家来华学术交流合作力度。承担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专项,以及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的单位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申请国家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基地。加强邀请外宾来华年度计划执行工作;根据科研需要,对计划外需临时邀请的,可逐项报批,部相关主管司局加快办理。
(十八)建立科技创新督导与监督机制。建立科技创新督导机制,确保科技改革政策全面兑现。以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和要求为依据,对各研发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精神落实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督导,针对科技创新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深入分析难点并加以纠正解决,推进“一所一策”的落实,强化科技创新绩效考核,根据研发单位特点确定占比及权重。加强审计监督,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充分尊重科研规律。督导结果在部系统通报。
六、加强对创新人才的情感关怀
(十九)加大创新人才的宣传激励。加大创新团队和人才的宣传力度,自然资源报等媒体要以开设创新专栏等方式,加大对技术创新难点、研发过程中科研人员科学求索精神的宣传力度,展现科研团队和人员的创新业绩和贡献,提升科研人员创新成就感、荣誉感,激发献身自然资源事业的热情。部领导每年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科研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弘扬科学精神,彰显创新荣誉。
(二十)加强对创新人才情感关怀。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成长跟踪联系机制,对获得创新人才称号的科研人员进行定期回访,了解其成长情况和所在单位创新环境;部领导每年安排与科研人员座谈,直接听取科技创新人才意见和建议,督导人才政策落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科研一线,掌握科研人员诉求,排忧解难。在工作环境、高端研修、医疗保健、休假疗养、后勤服务等方面,尽可能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造条件,关心其身心健康。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夯实部党组关于提升科技创新效能、激励创新人才等决策部署要求,都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科研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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