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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财政引导政策(摘编)
【日期:2023-06-06】

 

第二部分  财政引导政策(摘编)

 

国家级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部分联合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数学天元青年基金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令第48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http//www.nsfc.gov. cn/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网址:http//www.nmp. gov.cnhttp://service.most.gov.cn/index/

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该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参考网址:http://program.most.gov.cn/

http://service.most.gov.cn/index/

四、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并进行分类整合,避免交叉重复,并切实发挥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形成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政府引导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过间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参考网址:http//program.most.gov.cn/

 

五、基地和人才专项

基地和人才专项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程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和提供技术服务,促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跨机构、跨地区的开放运行和共享。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参考网址:http://program.most.gov.cn/

 


 

  

 

一、省级重点研发计划

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十四五”时期重大科技攻关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大科学问题。

1.智能计算。围绕可信、安全和泛化智能计算的共性科学问题,解决从大数据到知识、从知识到决策和行动等难点,包括多重知识表达、推理、博弈、安全以及类脑计算、软硬件协同和存算一体灯新型及其学习系统和计算架构,形成可解释、可进化、可协同、可对抗的智能计算模型和理论,实现因果推理、博弈对抗、自主学习等领域的新突破。

2.新一代通信网络。围绕未来大规模通信网络全场景、全业务、全频谱、强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探索智能通信、语义通信等基础理论,研究通信-感知-计算协同融合网络、多模态全维可定义网络、空天地海协同信息网络和下一代互联网等新型架构和协议机制,开展毫米波、太赫兹通信与感知一体化等前沿技术研究和验证,构建新一代区块链体系架构和和新密码安全算法体系,支撑新一代通信、下一代物联网、车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等标准制定。

3.新一代智能芯片。研究芯片体系架构、性能提升、异构集成、安全机制等新方法,形成下一代智能芯片的设计理论与模型,实现算理、带宽、灵敏度、能耗等方面新突破。

4.量子信息。围绕量子计算、量子通信与量子精密测量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发展量子信息新理论、新技术,探究可与传感器兼容的量子态制备、操控、测量和优化等科学问题,研究量子信息处理芯片、量子通信网络与超越衍射极限的量子成像等技术,开展量子信息相关的量子材料与器件研究。

5.精准医疗。围绕肿瘤、心脑血管等常见高发疾病与重大传染病,开展疾病发生发展机理、新靶标发现、精准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等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合成生物学、结构生物学、多组学融合的现代生物技术和方法,揭示影响疾病发生发展的分子机制、重要病原溯源、变异变迁和致病机制,推进免疫识别、耐受、调控理论知识创新,构建疾病早期识别预警或精准干预模型。推动与人工智能的交叉融合,开展生物计算、生物感知等前沿技术研究。

6.新药创制与医疗器械。围绕药物原创靶点发现新技术、新药设计合成新方法、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及智慧医疗器械设计等重大科学问题,创新新药创制和医疗器械的研究范式,开展药物靶点发现和确证、人工智能新药创制、药物精准递送等基础理论研究。推动与新材料、人工智能、精密制造等交叉科学研究,研究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组织再生原理、仿生智能制造等理论和方法,解决新机制发现、高精度算法、新材料和新器械设计等难题,在药物机制研究、智能算法、医用材料和器械设计等领域实现新突破。

7.前沿新材料。围绕新型能源材料、新型智能材料与器件、高分子材料与纤维的制备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揭示新型能原材料可控制备、柔性化、多物理场对磁电等内在机制,研究影响新型能源及智能材料器件稳定性的科学机理,构建高性能与功能高分子材料、纤维及符合材料结构设计和制备的新理论、新方法。

8.精密制造。面向高端重大装备的精密制造需求,研究超精密加工,激光与增材制造,微纳制造等重大基础理论,形成精密制造与测试的智能化设计,控制与运维等新工艺、新方法,推动与新材料、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的交叉科学研究,在难加工材料精密加工工艺、半导体器件微纳制造工艺、多能场复合制造方法、跨尺度超精密加工与测量一体化技术、机器人与高端制造装备的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设计与智能控制、复杂制造系统的在役监测与健康管理等领域实现新突破。

9.低碳能源。围绕石化能源清洁高效低碳利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高效安全利用、储能与多能互补、智慧能源系统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揭示载能物质转化调控机理,电、光、热、化学、机械等能量间的转换机制,构建多能源互补的能量耦合与梯级利用及智能灵活调控的新方法。

10.绿色化工与环境治理。面向绿色低碳发展、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系统稳定的需求,研究物质创制和精准分离等基础理论,揭示环境污染过程及生物生态影响、生态系统应对干扰响应等机制。构建高端化学绿色合成、生态环境调控与修复治理的新路径新办法。

11.农业生物性状。围绕现代生物技术、农业绿色智慧高效生产、农产品质量提升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揭示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机制、标准微生物组构建原理与机制、病虫害发生规律及环境感知与调控机理,研究发现农业新品种定向育种,农产品营养调控及评价等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

12.海洋资源绿色开发与灾害防治。面向海洋资源绿色开发、环境安全保障及防灾减灾的需求,研究海岸带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近海多重生态灾害防治、深远海生物与矿产资源开发、海洋权益维护等领域重大科学问题,研究近海立体观测、深海极地探测、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等新方法,在海洋动力过程等领域实现新突破。

13.数理力学。围绕代数、几何、分析、方程等数学基础理论开展研究,实现计算、统计、数据科学、运筹控制等关键方向新的理论突破。围绕理论物理、凝聚态物理等基础物理和物态调控、计算物理、高离子体物理、光学等应用物理开展基础研究,探索原创性物理实验技术方法。围绕固体力学、流体力学、动力学与控制、生物力学等力学基础理论开展研究,实现软物质力学、极端力学、计算流体力学等领域的新突破。推动数理力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探索新理论新方法。

(二)重大技术领域。

1.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数字安防、集成电路、网络通信、智能计算与新兴软件、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突破智能视频处理、高性能专用芯片等微纳电子器件、智能系统与超级计算、智能软硬件与核心算法、工业互联网新型架构等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等技术创新与场景应用,推进新一代机器学习与类脑智能计算、新一代通信和未来网络技术、空天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前瞻研究。打造专用芯片、核心电子器件、基础软件等重大领域安全可控的核心技术体系,构建传感器、核心芯片与专用软件、规模化典型应用解决方案的智能软硬件技术创新链,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加速与不同行业融合渗透,在智能安防、新进计算、新型存储、射频芯片、工业互联网等关键技术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抢占类脑芯片、未来网络、信息电子和空天信息智能服务等前沿领域技术制高点

2.生命健康技术。围绕精准医学、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中医药等领域,重点突破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主动健康、生物治疗与生物安全、一秒和抗体药物等创新生物药、高精度运动脑机接口等关键技术,在结构生物学、肿瘤与分子医学、脑与脑机融合、生命健康大数据、传染病医学等领域实现领跑。

3.新材料技术。围绕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高性能树脂材料、新能源材料、高性能纤维及符合材料、高端磁性材料、高端合金材料、新型生物医用材料、纳米材料、柔性电子材料等重点发展领域,强化应用基础研究,突破材料体系设计、高效绿色制备、结构与性能调控、器件及应用、表征及服役寿命评价、废弃物资源化等重大技术难题,打造我省优势材料产业安全可控的自主核心技术体系,在高端磁性材料、高性能纤维及符合材料、含氟硅钴材料、高性能工程塑料盒光电新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先进制造与重大装备技术。围绕智能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激光与增材制造、高端成套装备、智能专用装备、新能源汽车、高端测试仪器设备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研究高端装备在复杂环境、复杂工况下高性能可靠服役等关键技术,开展极端制造前沿技术研究,促进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的高性能设计制造与集成应用,在基础制造工艺、精密加工技术、绿色制造技术等领域打造安全可控的核心技术体系,在超精密数控加工、激光与增材制造等关键技术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现代能源技术。围绕可再生能源与核能、碳基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智慧综合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突破新型高效太阳能电池、氢能制备储运等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工业与建筑节能、核能余热利用,多能互补、能源信息化等综合用能技术应用,打造规模化储能与智能电网、绿色低碳能源、高端节能装备等重大领域安全可控的核心技术体系,在化石燃料高效多联产转化、太阳能电池高效低成本等关键技术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6.现代农业技术。以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农产品质量与生命健康为三大主攻方向,围绕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推进农业新品种选育、绿色生态种养殖、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技术研发。聚焦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农业产业链延长,加快食品加工及保鲜物流、智能农机装备与新一代工厂化农业等技术研发,为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强劲科技支撑。

7.生态环境与公共安全技术。围绕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防灾减灾、社会安全等领域,重点突破碳减排与碳中和,水、气、土壤与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生态安全智能检测,重大自然灾害防控,安全生产等领域关键技术,加强政法数字化智能化,支撑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和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

8.海洋技术。围绕海洋传统产业能级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需求,重点突破海洋生态安全保障、海洋资源与能源开发、海港与海洋工程、海洋智能装备、海洋电子信息等关键技术,全面推进智慧海洋工程建设,支撑海洋强省建设。

9.现代服务业技术。围绕流通服务、生产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科技、科技服务、数字生活等领域开展集成技术攻关,突破主动服务、服务生态系统治理、远程服务、个性化服务、可信服务等共性关键技术,重点开展物流管控与生态、智慧金融、新型电子商务、在线文化、服务型制造等服务领域的集成创新和应用创新,在服务生态支撑技术、创意设计、科技金融、文化科技融合等关键技术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0.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技术。聚焦提高传统产业创新能力和水平,围绕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等关键环节,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传统制造业深度融合。开展智慧工厂、数字车间、智能产线、网络化制造服务、绿色制造等技术研发和综合应用,推进软硬一体、网络互联、平台支撑、数据驱动、应用示范“五位一体”的融合创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7号)第二条

 

二、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众创空间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考核评价:

省科技厅对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备案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主要评价指标: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提供工位数;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

(三)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

(四)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创业导师队伍;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

(五)创业成长服务绩效。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当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六)加分项。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第二、六、十四条

 

三、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Zhejiang Province)。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发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第二章

 

四、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发中心: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发中心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企业研发中心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五)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第二、六、九条

 

五、省级企业研究院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究院: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第二、六、九条

 

六、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对重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和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第二、五条

 

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面向全省传统块状经济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集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国际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创新驱动引领的新典范、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扩大开放合作的新载体和高端要素聚集的新洼地。

(一)申报条件

1.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1+X”模式开展建设。“1”是指各市、县(市、区)政府建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机制,统筹产业创新服务体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政策整合;“X”是指立足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资源禀赋,探索建立若干不同特色、不同模式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市、县(市、区)规划建设的“X”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由市、县(市、区)政府申报。

2.申请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3.申报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明确、路径清晰、重点突出,规划科学合理,政策举措有力。

2)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发展潜力,能够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3)具有较完备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能为产业集群内产业培育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的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计量测试、标准信息、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技术市场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4)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26个县(市、区)申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二)申报与认定

1.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不超过3年。符合建设条件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向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书、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总体规划等材料。

2.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1次。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申报个数。

(三)考核与评价

1.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列入建设名单的市、县(市、区)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3年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考核优秀的命名为“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示范综合体”,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2.建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报告制度。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本区域内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年度总结和统计工作,报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浙江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的通知(浙科改办〔20172号)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15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10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6个加快发展县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第六、七、八、九、十条

 

九、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按照《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到2025年,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达到10.5万家,较“十三五”规划目标增长1倍以上。

千方百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快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培育促进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上规升级,每年推动一批传统制造业企业成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建立科技资源配置与研发投入实绩紧密挂钩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强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提高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费用视同利润的比例。

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区域行业创新平台以非营利方式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支持各类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强化原创关键技术供给。优化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科技奖补绩效挂钩分配因素,市县应将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方向的相关专项资金更多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政办发〔20211号)第1710

 

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我省境内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经费,根据申请机构的工作业绩择优支持:

1.机构成立2年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3.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8人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部门设置合理;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

5.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8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网上技术市场和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

6.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成〔2010110号)第八条

 

十一、技术经纪人

技术经纪是指在经登记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经个体工商经营户登记,为促成他人达成契约,提供居间、经纪、代理等服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从事技术经纪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的人员。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评价工作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机构填写《浙江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行业协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4.根据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和现场考察的结果,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科技厅给予表彰。

优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有能满足技术中介服务的办公设备和条件;从事技术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0%,经培训的技术经纪人的比例不低于人员总数的50%;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成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技术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业务收入的70%

——《浙江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评价暂行办法》(浙科发成[2013]251号)第二、九、十

 

十二、技术市场交易

鼓励市、县(市、区)财政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交易并实现产业化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受让方进行奖补。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线上完成科技成果交易、技术合同登记和场内交易结算并实现产业化,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县(市、区)按规定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15%的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受让方给予补助,省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其中通过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暨浙江省技术需求“张榜招贤”大赛等政府主导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获奖项目,完成合同登记和交易结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受让方,享受与竞价(拍卖)同样的奖补政策。省内技术交易场所每年对撮合入场交易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照场内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进行排名,省财政对前十名且撮合成交金额在2000万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科发成〔2019114号)

 

十三、海外并购(新设)研发机构

(一)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纳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管理体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运行发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对运行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

(二)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对企业聘雇的信用等级优秀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外〔202223号)

 

十四、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有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并形成具有特色的合作模式和经验。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

(五)根据依托单位性质不同,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企业建设的国合基地

1)与海外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合作共建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研发等方面成效明显。

2)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原则上应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产品(服务),具有开展研发国际化布局的基础与能力。

2.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合基地

1)与3个以上的海外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签有与国合基地建设领域紧密相关的科技合作协议。

2)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建有与国合基地建设领域紧密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省级及以上人才团队。

3)高等学校同一学院原则上只建设1个国合基地。

3.依托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设的国合基地

1)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海外资源和管理制度等,已成功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人才交流、海外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业务10项以上。

2)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应当集聚具备国际合作业务的企业20家以上,引进落地海外研发机构或团队3个以上。

3)孵化器应当具备开展跨域孵化业务基础与条件,签订合作协议的海外机构5个以上,成功孵化落地的海外项目与团队3个以上。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外〔202223号)

 

十五、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孵化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创建。

(二)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孵化中心运营。

(三)申报创建单位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孵化器运营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员储备。

(四)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五)申报创建单位对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渠道使用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六)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与明显成效。

省科技厅根据年报数据,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1.对评价“优秀”的国合基地,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2.对评价“合格”的国合基地,予以继续保留资格。

3.对评价“不合格”的国合基地,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省级国合基地资格。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国合基地,取消省级国合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外〔202223号)

 

十六、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场需求、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合力推进”的原则,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建立一批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

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将以大农业产业为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现代种业、十大农业主导产业、现代农业生态产业、现代农机装备和农业生产设施、营养健康食品开发与保鲜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物产业、跨界融合农业。

申报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重点支持领域的农业科技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2.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包括省级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建。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8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4.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5.尚未获得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支持。

6.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省级财政将给予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一定的创新引导和支持:

1.通过省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2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分阶段下拨。主办企业及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责任书承诺,统筹支持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科研项目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

2.允许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在建设期内设计并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省财政科技经费给予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150万元经费补助,分年度下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农〔201799号)第二、三、四、十条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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