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近日,省科技厅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意见》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的出台充分说明省委、省政府对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企 业是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技术成果的主要创造者、使用者和推广者,是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的根基。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 发展创新型企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是促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重要内 容。只有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创新型省份、科技强省建设才有希望。只有全社会的创新资源主要流向企业,企业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确立。这几年,我省 从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着手,不断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据全国第2次R&D资源清查,2000—2009年,全省R&D经费增长10.9倍,其中企业增长12.7倍,明显高于高校7.4倍、科研院所4倍的增长幅度。2010年我省R&D经费达494亿元,其中有82%来自企业。全省有R&D活动的企业达到7842家,占规上工业企业的1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5个百分点;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有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拥有有效专利的比重分别为31.3%、31.5%和40.2%,均居全国第3位。 但与省委省政府的期望、与先进省份的工作力度、与企业发展的创新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企业“四难”依然存在,尤其是企业创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企业尚 没有真正完全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一方面,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弱,自身的技术研发与技术储备不足。我国进入自主创新阶段后,企业在向产业链价值链 高端升级或转向发展高技术产业时,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受到先发国家的限制而受阻。另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还没有按市场需求、产业化导向来 组织,因此可供转化产业化的有效科研成果供给不足。再加上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发育不足,我省充裕的民间资本也未能很好地吸引到科技型企业与高 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上来,投资难的矛盾仍然突出。 当 今世界,经济的竞争不仅越来越变现为科技的竞争,更直接表现为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数量、质量和转化速度的竞争。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加快推 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在企业还未真正成为创新主体时,成果的转化、产学研的结合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虽然我省产学研合作取 得明显进展,但是产学研合作体制、机制上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在企业方面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自身吸收转化技术的条件差能力弱;产学研合作模式和利益 分配方式较为单一,利益不愿让渡等问题,承接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的机制不够完善。在高校、院所方面看,以成果、论文、奖励、专利作为考核奖励评定人才的标 准与企业的现实技术需求产生较大偏差,造成供需双方追求目标的失衡;研究内容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以创造经济价值为目的,重学术轻应用、重研究轻转化、 重纵向课题轻横向课题。从外部环境看,在结合过程中纠纷处理缺失法律规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还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发育滞后、功能不 足;技术成果转化投资成本高、周期长、风险大,外部支持条件与政策措施不够等。从政策层面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力度远不够。 正是基于上述清醒的认识,《意见》坚持企业为基、创新为要、人才为本,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鲜明导向,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在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力度、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等4个方面、共19条,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纲领性文件。 二、《意见》突出强调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是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首要任务 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关键是要让企业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真正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自2006年始,省科技厅等10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的若干意见》,召开全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三个一批”即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为工作方式,在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目前,全省拥有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363家、高新技术企业4013家;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达到35家,居全国第3位。 企 业研发中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源泉、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应当具备足够能力把握创新机会,选择创新方向和技术路线,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利用和转化科技 成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 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方向发展,首要的是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企业研发机构,特别是大型企业研究院。《意见》明确提出到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达到2500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15%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250家以上,其中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占总量的比重达到85%以上。拥有100人以上研发人员的企业研究院达到800家,其中300人以上的150家,1000人以上的30家,2000人以上的10家。 为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意见》突出强调:对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在浙设立 研发总部、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要研究制订对以独立企业研究院、民办非企业研究院为主体的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参照科研院所实行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三、《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是一项事关浙江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的重大任务 在 前不久刚刚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增强企业 创新能力。这是一项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任务。企业强则国家强。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已经具备很强的制造能力,但仍然不是制造业强 国,总体上还处于国际分工和产业链的中低端,根本原因就是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同时强调了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四点具体要求,这对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提出了 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我们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指明了方向。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8%、4.2%和3.2%。省财政设立创新强省专项资金,2012年安排10亿元,到2015年,共安排50亿 元,主要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与人才引进。各市、县(市、区)要设立相应配套的专项资金,其设立、使用情况作为省财政创新强省专项资金使用安排 的重要依据。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企业倾斜。对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按新产品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扶持,专 项用于企业创新投入和研发团队奖励。 《意 见》提出要坚持走“让企业家、产业界出题,由科技人员与科研机构破题”的创新之路,建立健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建立企业主导技 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联合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的支持,省、市、县(市、区)财政要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意 见》强调要全面落实和强化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加大对企业开拓新产品市场的支持。要研究制订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 取企业技术创新准备金、扩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抵扣范围至传统产业领域、企业在大学或科研机构设立实验室的费用可税前抵扣等扶持政策;对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企 业配套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其用地可按科研用地用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对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及厂房发展研发设计、检测检验、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可 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不增收土地价款,但不得分割转让或对外销售。鼓励各地对经认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 比例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意见》突出强调引导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解放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关键环节 胡 锦涛总书记指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强化科技 资源开放共享,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省委书记赵洪祝在全省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改革创新、开放集成,着力 增强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要坚持人才为本、教育为基,着力加强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建设。7月12日, 夏宝龙省长到杭州就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为主体的专题调研时特别强调了“四个清醒认识”,即要清醒认识科技投入产出不匹配的问题、清醒认识产学研用结 合不紧密的问题、清醒认识科技评价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清醒认识人才辈出机制不完善问题;强调要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 力,使创新发展之路越走越宽。 集 聚优质创新资源,最紧迫最关键的是要集聚高素质高层次的创新人才,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自主创新最根本最核心的因素。《意见》明确提出要确立企业 在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优先支持企业牵头并统筹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打造重点创新团队。结合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的实施,支持企业引进掌握核心 关键技术的海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海外高级工程师和科技创新团队,积极参与国家“万人计划”。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 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进一步提高企业人才入选省特级专家和“151”人才工程、“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的比例。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6%设 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对创新人才个人获省政府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对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创新 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技 术创新的最终目的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劳动也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能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近年来,我省在技术要素 参与股权与收益分配,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等方面大胆改革探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总体上,目前评价机制仍侧重课题经费数、论文数、专 利数、获奖成果数的考核,对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体现不够,使得科技评价导向与企业需求导向错轨甚至脱轨,加上评价周期一般比较短,既影响科研人 员服务企业的积极性,也导致科技人员急功近利、学术浮躁的倾向,导致科技创新中“星星很多,月亮很少”,尤其是重大创新成果和产品不多,难以支撑引领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 为 着力破解科技创新困局,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意见》坚持科技创新以“产”为主导、“研”为基础、“用”字当头,促进企业的“产之需”与高校、科研院 所的“研之能”无缝对接,着力推进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全面树立以转化实绩论英雄的理念,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如建立和完善 高校、院所的分类考核、多元评价制度,增设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突出贡献奖,重奖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创新团队,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0万元。 在 支持科技人员到企业转化创新成果方面,《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 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或者经本单位同意,进行创新成果转化,依法或者依协议享受权益。高校、科研 院所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高校可按60—95%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方面,《意见》提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可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实行“自主首付”,首付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可奖励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意见》坚持在发挥市场“无形之手”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强调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 为 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意见》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大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流动机 制、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结合、加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各市、县(市、 区)和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如对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在省内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部门设立专项资 金予以资助,地方财政可根据其年销售收入、税收金额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系统和评价制度,完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和 科研设施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区域行业创新平台等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支持社会资金购买 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企业提供服务;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 六、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意见》的宣传解读、贯彻落实,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宣传解读《意见》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使之尽快落地落实,切实发挥《意见》的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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