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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人才支撑政策(摘编)
【日期:2023-06-06】

第五部分  人才支撑政策(摘编)

一、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不少于5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团队负责人和第12核心成员来浙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职务,或者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和机构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申报条件

1.领军型创新团队(包括基础研究类和产业化类)

1)团队负责人和第12核心成员原则上应是近2年内从海内外新引进并已与聘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

2)团队负责人和不少于一半的核心成员应全职在聘用单位工作,且聘用期应连续3年以上,团队成员在聘用单位的省外或国外分支机构工作时间视同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团队核心成员中的兼职人员每年为聘用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3)团队负责人在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声誉;团队项目目标处于重大科技领域或行业水平的前沿,预期研究成果可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

4)产业化创新团队依托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能为团队提供充足的科研资金、研发设备等工作保障。

2.领军型创业团队

1)原则上应是近5年内从海内外落户浙江创业。

2)团队成员专业机构合理,关联性、互补性强,已形成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企业已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团队负责人或排名前3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始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或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总额不低于50%且其中之一担任技术负责人或副总以上职务。

4)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5)应潜心创业,不支持多地创办企业的团队申报。

(二)支持政策

省财政对创新类团队实行500万、1000万两档分档资助(宁波市属单位,省级财政按照20%给予一次性资助);创业团队主要强化市场化服务,发挥各类政府创新引领、产业基金的支撑作用。

——20204月《关于推进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浙委人发〔20203

 

二、万人计划

(一)申报条件

1.杰出人才

1)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港澳台地区或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在浙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下同);

2)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领域,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发现、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坚持全职潜心研究,具有成长为“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的潜力;

3)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4)全职在浙江工作1年以上。

2.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1)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2)在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

3)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4)全职在浙江工作1年以上。

3.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1)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2)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即为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创业项目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4)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二)支持政策

1.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为浙江“万人计划”入选者授予“浙江特殊支持人才”称号,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纳入省委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

2.省财政给予杰出人才每人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80万元的特殊支持;

3.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给浙江“万人计划”入选者适当配套经费支持。

4.优先推荐浙江“万人计划”入选者申报国家“万人计划”;积极培养推荐浙江“万人计划”入选者到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浙组〔20175号)。

 

三、引进海外工程师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基础上,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实施范围,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浙注册登记、纳税,且总部在浙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

(二)在国外企业或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高层次人才;

(三)所在企业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扶持政策

根据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年薪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所聘企业20万元资助,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鼓励各地加大对引进顶尖海外工程师企业的资助力度。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

5年内对引进同一位海外工程师的企业资助不超过2次。已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外专项目的,不再予以资助。宁波市所属的企业聘请海外工程师的资助经费由宁波市承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78号)第23条。

 

四、科技奖励

国家级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 第396号),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4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1.同中国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中国的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促进中外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一)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浙江科技大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5项,二等奖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不超过165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者团队: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

1.奖励对象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各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深入一线实施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人员。

2)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气象等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其中县及县以下的奖励比例不低于80%

2.奖励条件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在农业高新技术、传统农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特别是农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农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成效显著;或在一个县域范围内通过成果转化与应用,逐步形成重点支柱产业,打响一个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

2)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在积极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结合当地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为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农业产业和产品(品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中作出显著成绩。

3)凡推荐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必须在本单位上年度的工作考核或专业技术考核中达到优秀等级。

4)凡获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原则上3年内不能再次推荐。

3.奖励形式

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100名,其中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先进工作者30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先进工作者70名。奖金每人1万元。

对贡献特别重大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可报省政府批准,增设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每5年表彰一次,每次奖励10人,奖金每人20万元。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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