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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科院助力首个长三角一体化强制性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期:2022-01-20】

 

由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为牵头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委员会为归口单位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签批印发实施。该标准不仅是对我省《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大气部分和《化学合成类制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的修订版,更是长三角第一个一体化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国家《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发布后,为与国家标准相协调,加强协同控制PM2.5和臭氧(O3)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对DB33/923—2014(大气部分)和DB33/2015—2016开展标准修订工作。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立即组织政策与标准所成立标准修订工作组,同年9月完成《标准》草案编制,10月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立项,并于12月底在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公开《标准》征求意见。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工作推进,明确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长三角一体化生态环境标准,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为第二起草单位加入一体化标准编制工作组。

一体化《标准》启动后,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及时将前期地方标准修订成果融入一体化《标准》内容,同时跟踪做好浙江省部分的研究编写,确保一体化《标准》出台后符合我省地方产业结构的特点,同时积极配合工作组赴台州座谈和实地调研。

20207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了《标准》立项论证会,同年9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达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联合开展意见征求工作。202011月,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生态环境厅(局)召开了一体化《标准》技术审评会,与会专家11位一致同意通过技术审查,并由三省一市各自走相关程序报批发布。

20215月以来,上海、江苏、安徽先后批准发布了一体化《标准》。我省的《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实现了长三角区域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真正意义上的统一,也有力推动了我省制药工业转型升级和VOCs的减排。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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