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作为推进创新强省建设的重大举措。按照系统推进、激励创新、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全主体、全流程、全覆盖的科研诚信体系。切实加强作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和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弘扬科学家精神,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走在前列。
力争到2020年,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转变作风改进学风的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实施。到2022年,科研诚信意识显著增强,作风学风取得实质性改观,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优化,学术道德建设得到显著加强,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得到大力弘扬,创新强省制度、文化基础进一步夯实。
二、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体系
(一)明确科研诚信建设管理责任。 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以下称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省社科联等单位要指导和督促学术期刊出版、高校、医疗等单位以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深化完善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严肃查处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中央直属在浙科研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监管。
(二)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 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引导学术共同体建立符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高校和科研院所要保障学术委员会充分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以3—5年为周期持续进行全覆盖核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过程把控,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发挥社会团体自律自净功能。 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完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加大对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督力度,引导科研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研工作者学术权益。
(四)强化科研人员的诚信自律。 科研人员要树立红线意识,遵守科研活动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不得随意降低目标要求和约定要求;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以外或不相关的成果替代;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组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内容和研究数据真实性及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五)加强科技工作者的作风和学风建设。 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大力弘扬爱国精神、创新精神、求实精神、奉献精神、协同精神、育人精神,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坚定探求真理的毕生追求。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的行为,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严格控制承担和主要参与的项目数量,保障投入项目的时间和精力;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兼职和挂名;不得夸大转化科技成果的价值或隐瞒技术风险。反对“圈子”文化,院士、特级专家、“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破除利益纽带,抵制人情评审;高层次专家要带头打破壁垒,善于发现和培养青年科研人员。
(六)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履行职责。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参加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不了解情况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三、建立科学规范、奖惩有力的政策体系
(七)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制定诚信审核、伦理审查、信息采集、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评估评价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八)制定调查认定处理规则。 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省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范围和程序,明确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规则,对职责分工、举报受理、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申诉、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九)实施全流程诚信管理。 将诚信管理纳入科技与人才计划实施、项目与经费管理、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奖励评审、企业认定备案等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和伦理审查,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实施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关键节点的诚信监督,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开展诚信监测和绩效评估,作为激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十)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获奖成果、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加强对科研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建立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化管理,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或短期内集中发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严肃处理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科研人员要在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将所涉及的原始数据等资料交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十一)完善联合惩戒和激励制度。 依法依规实行科研诚信联合惩戒和激励机制。省级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在表彰奖励、晋升使用、参与项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守信红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给予激励。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予以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通过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四、建立系统完善、监管有力的评价体系
(十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省科技厅以“科技大脑”为依托,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规范信息采集、报送、评价、披露、修复、使用及监督管理,实现全流程、痕迹化、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十三)明确科研诚信信息报送流程。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及中央直属在浙科研单位要按照省科研诚信信息目录,依法及时准确归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科研诚信信息,并推送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评价、分级,将科研诚信信息推送至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各级各类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市、县(市、区)和主管部门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提供支撑。
(十四)科学开展科研诚信评价。 省科技厅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诚信级别等内容。重点对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的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所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评价。
(十五)打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设立渠道受理本地本部门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诚信事件,由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必要时组织听证会。
(十六)规范科研失信和作风、学风不端信息公开。 建立信息公开、通报曝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公开科研失信和作风、学风不端信息。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以及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通报曝光、严肃查处。
五、建立弘扬正气、恪守诚信的保障体系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全省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有关工作。
(十八)加强监督评估。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评估,对重大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浙江科研诚信建设状况。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和科学家精神典型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大力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树立恪守道德、严谨求实的学术品格。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二十)加强教育培训。 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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