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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日期:2011-06-07】

 浙政发(2011)33

2008年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实现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许多体制政策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需要进一步突破。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   优化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优化商务服务市场环境。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大力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服务业企业信用体系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对执业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撤销企业和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二、   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

鼓励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的返还奖励与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目标的给予全额返还奖励,完不成目标的作相应扣减,超额完成目标的追加奖励。返还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

  对省级金融业营业税继续按收入来源市县进行划分,其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的奖励,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   继续实施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政策

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继续由各地政府对该企业予以补助;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四、   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惠及面

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

五、   支持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

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继续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用足用好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   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

  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八、   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在确定年度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时,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实施“服务业企业上市助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进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作为服务业企业上市的后备队伍,支持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   加大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逐步提高服务业高端人才入选省151人才工程比例,加大对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浙创业和工作,由各地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上交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准入机制、注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视情给予适当政府补贴。

十、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

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各地要制定服务业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的执行时间表,确保政策尽快全覆盖。

十一、切实抓好服务业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实施

现代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颁布后,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并建立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需要进一步编制相应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对省规划布局内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各地、各部门要在用地、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上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发展

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要编制规划,做到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发展,并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用地空间。允许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

  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要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科学规划布局,落实政策举措。

十三、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

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的,继续给予引进地财政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设立的地区总部、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依据其税收贡献、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情况,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由省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各级政府对引进企业在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对上述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经当地政府批准,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引进服务业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的具体奖励政策。

十四、着力培育本土服务业龙头企业

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五、加快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

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服务业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引导服务业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支持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各地要对获得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服务业品牌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称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继续在现代物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对试点地区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抓紧制定省级地方行业标准,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服务行业,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和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十六、合力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实施年度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切实抓好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用地落实工作。对于服务业建设用地比重较高的地方,安排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经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会商,报省政府同意,酌情给予解决部分用地指标。

  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十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根据服务业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各部门要整合使用各类服务业专项资金,集中配置资金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财政等部门要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并向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报告。

  省级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规模从2011年开始增加到1亿元,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根据服务业工作需要,适当扩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引进企业总部、集聚示范区、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突出贡献企业和创新企业等方面的奖励,以及服务业人才培训补助、全省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经费等。各地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十八、完善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

进一步发挥好全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强化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服务业发展。

  建立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全省发改系统服务业形势分析季度例会制度。完善省市县一体的服务业运行监测网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客观全面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专项分类统计,完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

  重视发挥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逐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的改革。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

各地要建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或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经济综合部门组建服务业综合协调机构,充实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更好地发挥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作用。

  推广杭州市服务业月度协调例会制度的经验,各地要逐步建立政府服务业协调例会制度,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加大服务业工作考核力度。省与各市、县(市、区)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服务业发展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范围;建立并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建立量化目标和工作情况相结合的地市和省直部门服务业工作考核制度。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由省分解到市,再由市分解到县(市、区)。

二十、切实做好本政策意见的深化细化和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政策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加快服务业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氛围,努力完成我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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