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包括:
1.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2.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3.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4.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第4条。
(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等《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第11、12条。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科技创新的金融组织体系
1.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等科技资源集聚地区通过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中小科技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有关申请,优先受理和审核。
2.积极发展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大力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等规范发展,为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的租赁服务。支持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向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
3.培育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指导和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或产业化基地)、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银行信贷、科技企业改制服务、融资路演、数据增值服务、科技项目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联动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定制化投融资解决方案。
(四)加快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1.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充分利用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根据科技企业成长状况,动态分享相关收益。完善科技贷款审批机制,完善科技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2.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和风险共控合作机制。
3.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积极向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加快科技系统改造升级,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4.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能力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和评估标准,简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积极推进专利保险工作,有效保障企业、行业、地区的创新发展。
——人民银行 科技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第一、二条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
通过政府资金引导,运用市场化操作模式,由保险公司、银行和政府共同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1)试点期
2012年11月到2013年11月。
(2)试点对象
国家和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3)试点规模
试点期内,提供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
(4)贷款金额和用途
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万元,贷款用途应符合《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224号)中对科技专项合同贷款用途的规定。
(5)贷款利率及期限
贷款利率在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个百分点,最高上浮不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6)保险费率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年费率为贷款本息的2%,省科技厅按贷款本金1%的标准给予企业的保费补贴。
——《关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计〔2012〕253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符合团体人数要求的关键研发人员投保团体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资格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认定,享受科技中介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2006年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第3、4、5条。
(三)科技保险试点
科技保险是指对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各类现实面临的风险而导致企业的财产损失、利润损失或科研经费损失等,以及其对股东、雇员或第三者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现实伤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方式。经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确定的科技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以下险种:
(1)财产险类: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等;
(2)责任、保证、信用险类: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
(3)意外、健康险类: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
为加快推动科技保险工作,根据试点期间企业对科技保险产品的需求和投保情况,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改善科技企业融资环境作用比较显著的科技保险产品,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财政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将根据试点情况另行制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在我省科技企业中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科发计〔2012〕16号)第一条
在全省范围推进实施专利质押融资“扩面”“强基”“增量”“提质”工程,扩大专利质押融资工作的覆盖面,夯实工作基础,提升质押融资登记额,让政策惠及更多的科技型企业,提高专利质押的质量水平。力争2020年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实现在全省100%的市、县(市、区)开展,年专利质押登记总额达到100亿元,服务对象100%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企业数达1000家等“四个一”目标,专利质押工作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扩大专利质押融资工作覆盖面。2018年底之前,全省11个地级市和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建立完善的专利质押融资工作机制,做到“有政策保障、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支持和有平台服务”的“四有”保障。2020年全省100%的市、县(市、区)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实现工作全覆盖。
提高专利质押登记额和服务企业数量。以2017年为基数,全省专利质押登记额和服务企业数量(或项目数)实现年均20%以上的增长目标。2020年实现专利质押总额100亿元以上。
——《浙江省推进专利质押融资工作方案2018-2020年)》第2条。
大力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知识产权局将在全省开展新一轮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工作发展。
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
1.继续完善支持方式。各市应推动本级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加大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省本级继续对开展质押融资企业进行补助,对列入新一轮试点示范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2.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要求,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3.着力加强服务保障条件建设。各市、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增信工作的服务,优先向银行和保险机构推荐经营状况好、发展潜力大、市场信誉佳的企业办理专利权质押和专利保险业务。省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加强政策宣讲和培训力度,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积极申请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全流程服务试点,提供便利化质押融资登记服务;引导全省专利中介机构积极开展质押融资服务业务。
探索建立统计发布与督查机制:
省知识产权局将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强化专利权质押融资数据的统计分析,探索建立质押数据的统计发布制度。同时,省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研究制订质押融资考核工作方案,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分解任务指标,建立健全质押融资工作推进和督查机制。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管〔2017〕20号)第1、2、3条。
1.创业风险投资受托管理机构
(1)创业风险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管理机构,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2)受托管理机构的资质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
③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④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至少5名;
⑤有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⑥有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2.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
(1)风险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能明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
③近期内筹集资金能力相对较弱的,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盈利能力较强。
(2)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筛选和确定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按本意见规定的要求组织相关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②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本机构已经投资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3.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及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报告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退出的资金(含回收的股息、股利)直接收回到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4.委托经费
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创业风险投资,需支付一定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费,按不超过投资余额的3%确定;另一部分是效益奖励,按不超过总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委托经费的具体安排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2007年1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第2、3、4、5、6条。
(一)支持发展科技公益基金
1.鼓励社会力量牵头设立科技公益基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省内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出资或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经费,设立科技公益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支持科技公益事业发展。
2.落实科技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公益基金会经各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经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落实企业科技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用于科技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支持科技公益基金会依法开展投资。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支持科技公益基金会依法开展投资活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加大与受科技公益基金会委托投资的机构合作力度,按《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利益让渡。
4.鼓励科技公益基金会创新资助方式。鼓励科技公益基金会通过出资设立冠名教授席位、出资设立或冠名研究机构、设立顶尖科技奖项、牵头开展科学研究计划等方式,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科技私募基金发展
1.引导私募基金投资科技创新。探索建立私募机构白名单机制,对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绩效明显的,在合作设立子基金、共享投资项目储备库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出台奖励补助措施,促进辖区私募基金投向科技创新。
2.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在浙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并支持投资机构在浙发展。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创新创业,支持初创企业。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探索“同股不同权”公司登记改革试点,满足创新创业公司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3.简化股权转让流程。对与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合作的私募基金,在其投资项目退出时,其评估定价流程、出让手续可按照协议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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