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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2-07-03】

浙政办发〔2012〕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要阵地,是引领科技、经济、人才、城市统筹发展的示范区。为打好“高新牌”、种好“高产田”,建设“新城区”、发展“新产业”,加快推进高新园区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高新园区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经过20年来的建设发展,全省已拥有3个国家级高新园区和16个省级高新园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科技创新的重要引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阵地、集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和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基地。但也存在科技与经济结合体制机制创新导向不够明确,产业政策体系不够完善,高新企业与产业规模偏小,优势产业不够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空心化”,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创造创新方兴未艾、资源环境要素制约加剧、经济转型升级不断加快、新的产业革命孕育启动,对高新园区发展提出了更为迫切的现实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加快高新园区转型升级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大载体,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政策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切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大产业大平台大企业大项目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瞄准高端化、特色化、规模化、集聚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突出转型升级主线,推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对接和协同,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园区管理体制创新与科技资源布局的统筹,推进先行先试,进一步发挥高新园区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发展目标。
加快高新园区转型升级,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科技创新特色基地、科技创业特色基地、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高端人才集聚特色基地和现代服务业特色基地,实现向研发创新与新兴产业一体发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知识服务业高度发展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集聚发展,努力打造成为现代化的“智造”强区、创新与人才特区、科技新城区。
到2015年,全省高新园区技工贸总收入达到20000亿元,年均增长23.5%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16000亿元,年均增长23%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各高新园区前3个主导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高新园区研发经费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年均提高0.4个百分点;研究开发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12%,年均提高1.4个百分点;每万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件,年均提高0.5件;创新型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数、总部企业数、企业研发机构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到2015年,高新园区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3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国家级、省级高新园区单位土地产出强度分别达100亿元/平方公里和5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主要环境质量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三、大力培育发展现代产业
根据高新园区现有的产业基础,找准主攻方向,集中抓好一两个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打通产业链条,形成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特色产业。着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中央企业、军工企业、知名民企、省外浙商的高技术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培育和引进跨省、跨境、跨国的集团总部,打造集研发设计、运营管理、集成制造、营销服务于一体的总部基地。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项目,当地政府可根据其对地方财政和促进转型升级的贡献,对人才、研发等创新创业关键要素和重要环节给予定向奖励。加快新兴科技与传统产业的有机融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先进产能比重。加快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等领域高技术服务业。抓住开展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的机遇,创新发展网络服务业,提升发展网络传输业,带动相关研发与先进制造产业在高新园区集聚发展,建设智慧新园区。
四、加快提升创新能力
以高新园区为平台,围绕产业的主攻方向,加快引进和集聚国内外一流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研机构,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建合办大院大所,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到2015年高新园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占全省总量的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研发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占全省总量的70%以上。高新园区企业相关项目优先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省财政相关专项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逐年提高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节能技术等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由高新园区企业和研发机构承担的比例,3年内达到30%以上。鼓励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资助计划3年内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企业开发创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实行政府首购与订购政策。
五、推动高端人才集聚发展
根据重点团队与产业突破规划,完善引人、用人和育人机制,落实人才配套的各项政策,人才政策创新在高新园区先行先试,人才专项资金和人才项目安排等方面重点向高新园区倾斜。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把高新园区作为创新创业的主阵地,大力引进和培养国内外高端科技研发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高水平网络营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要在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园区各类高端人才入选省特级专家、“千人计划”、“151”人才工程和技术创新团队等人才计划,并争取列入国家有关人才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和扶持。
六、推进科技创业基地建设
重视探索科技人员带成果创业、成果转让创业、成果投资合资创业等成果产业化有效实现形式。实施初创期的创业服务支持与创业资金政策支持相结合,加快发展科技型、高技术服务型、提升生活品质服务型企业。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规模,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全面清理整顿、提升各类高新园区的孵化器和创业中心,对入驻科技型、高技术服务业创业企业占比低于60%的予以清理,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和摘牌等措施,努力为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每孵化一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年孵化毕业率达到30%以上的,可视企业在孵化期间和毕业后3年内的税收贡献,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奖励,专门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孵化培育。引导民间资本开展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的对接投资,发挥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等资源配置作用。总结推广“民间资本\\\\\\\+科技成果项目\\\\\\\+高层次人才”相结合的成功创业模式,引导工业资本与创业“知本”、人力资本有效结合的投资。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公司。
七、健全公共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当地政府可从相关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与实绩挂钩的补助。创新现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服务绩效激励为导向的平台运行模式,定期实施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安排财政支持经费。探索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要以非营利的方式向社会开放;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自有科研设施,也要以合理收费等方式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分享。进一步完善对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培育、资助政策体系、信用体系、违反诚信制度的惩罚机制和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市场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促进课题合同制委托研发,促进创新成果与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科技需求对接。大力发展图书资料、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科学仪器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
八、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有效方式
把高新园区作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区实行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杭州、宁波、绍兴国家级高新园区争取进入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公开转让提供通道。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当地政府要按规定落实拟上市科技型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企业特色的多样化担保方式,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不断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为新兴产业企业与创业企业提供优惠、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探索组建服务自主创新的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科技型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手续,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推动“区域集优”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丰富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手段,拓宽融资渠道。
九、完善规划布局
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要科学编制高新园区转型升级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通过能耗控制、安全执法、环保监管、价格机制等措施,建立主动“倒逼”机制,实施关、停、并、转、迁、治,推动企业改造提升,加快形成优胜劣汰、“腾笼换鸟”的转型发展机制。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高新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估工作,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要落实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高新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省级高新园区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省级高新园区的规划布局,推动现有工业园区转型升级成为省级高新园区。
十、创新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独立的或为主的高新园区管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高新园区转型升级要求,充实力量,优化人员知识结构,完善服务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改善发展环境、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真放权放实权,切实把该赋予高新园区管委会的经信、科技、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工商等方面的权限下放到位。要把高新园区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于高新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内生发展、良性循环的机制。
十一、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把高新园区转型升级情况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创新型城市(县、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建立符合高新园区发展实际的统计监测体系,健全信息交流、定期报告和产业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和排序制度,对评价排序前5位和末3位的省级高新园区,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黄牌警告;对获得省级先进高新园区称号的,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级高新园区;对连续3年排序末3位的,进行摘牌警示,直至取消省级高新园区资格,逐步形成“摘牌警示、黄牌警告、动态替补、梯次接力、先进激励、示范推广”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比、学、赶、追、超”的格局。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统筹
各级科教领导小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都要把加快推进高新园区转型升级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合力聚焦,统筹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集成配置各类有效服务手段和服务资源,集中力量,强化对高新园区转型升级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把加快高新园区转型升级作为创新驱动、内生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有关政府及部门要对现有高新园区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坚决调整和清理扶持粗放式增长的政策,全面建立有利于转型升级的政策体系,加强对产业、科技、人才、能源、土地、环保、金融、财政等政策的统筹,提高政策支持的综合协同效应。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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