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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0-03-1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浙委〔2009〕51号)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数量占全省企业99%以上,提供了主要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大部分地区生产总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由于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以及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制约,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我省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中小企业更是首当其冲。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形势仍不容乐观。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化危为机的根本途径;是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以鼓励全民创业为基点,以促进全面创新为核心,以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扶持小企业和初创型微小企业为重点,全面促进中小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新的发展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今后五年要围绕一个目标,实施两大战略,优化三个环境。一个目标,就是积极引导和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从数量大省向素质强省转变;两大战略,就是实施创业促发展战略和创新促升级战略;三个环境,就是优化中小企业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二、鼓励中小企业创业促发展
(四)鼓励全民自主创业。各地要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咨询、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创业扶持等创业服务,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业富余人员等社会群体,积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以自主创业促就业。重点鼓励留学归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各类技术发明人等高素质人才,自主创办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企业,积极走新型创业发展路子。
(五)放宽创业经营条件。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级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有计划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经济发达村,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广泛开展创业辅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网络,积极组织和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不断扩大创业指导师队伍,为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努力构建创业辅导培育机制。各地要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
(八)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登记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促升级
(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大力推动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中小企业改造提升。支持中小企业向通信与网络设备、生物与新医药、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拓展,向现代物流、融资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软件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提升,向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加强中小企业集聚平台建设,引导集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集聚。支持家庭作坊向现代家庭工业提升发展。 
(十一)加快技术更新改造。按照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规划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及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并按规定加速折旧。中小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今后五年内结转抵扣。
(十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发明创造和产品外观、实用新型等技术创新,积极实施一批关键性技术改造项目,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寻求技术依托,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种子资金扶持,并鼓励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积极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各类创新型人才,为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地要广泛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指导,增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依法保护自主创新成果。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与代理等服务。鼓励社会专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专利维权等服务。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各地可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加大对假冒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应用和保护秩序。
(十四)促进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和引导各类中小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和价值链,积极与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形成专业分工、紧密协作、优势互补的新型生产组织形式,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重点支持块状经济中的行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积极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等支持,实现规模化集约经营,加快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发展。
(十五)推动联合兼并重组。大力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均不征收营业税,并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奖励。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促进技术进步和国际化发展。
(十六)鼓励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对生产经营已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工业,积极引导其向法人企业转变;对已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引导其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变,不断完善和提升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
(十七)提高企业管理素质。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创新活动,引导中小企业苦练内功,强化基础管理、营销和风险管理,推进企业管理创新。督促中小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升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决策、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素质。积极培育和宣传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创新典型,以典型示范带动面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八)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货币信贷政策,通过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绩效评估,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加强国家支持小企业信贷六项机制建设,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考核体系。监管部门对支持小企业的银行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不断完善金融支持小企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鼓励银行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的风险补偿政策,继续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和补助,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
(十九)支持地方金融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次级债,增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充分发挥我省民间资本雄厚的优势,加快发展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并增资扩股,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村镇银行,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经营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完善抵质押物登记、评估、转让等相关规则,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二十)努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各地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的中小企业创造条件持续融资,不断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紧密合作,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托基金、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等向中小企业战略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积极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各地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培育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
(二十一)开拓融资性保险服务。试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大力推广中小企业科技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推进保单项下融资、买方资信调查等特色服务。鼓励中小出口企业充分利用信用保险融资,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充分发挥保险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增强贷款风险保障的作用。
(二十二)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依托国家和社会各种金融资源,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积极搭建由政府指导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等合作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依托网络信息服务机构,努力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面。各地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二十三)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相关业务监管工作,支持和规范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省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对为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和补助。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
(二十四)促进产权交易流转。为促进各类中小企业产权流转和资产重组,依托现有产权交易体系,探索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规范化交易、流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投资进入与退出机制,不断深化中小企业产权流转制度改革。
(二十五)建立贷款风险救助机制。鼓励市、县(市、区)由财政出资,并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救助基金,重点支持和帮助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融资解困,积极改善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服务环境。
五、强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
(二十六)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服务需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加强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同时,积极组织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功能健全的中小企业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各地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对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中小企业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十七)加强人才培训服务。各地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帮助提高创业能力。鼓励高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业培训,着力培养具有现代经营理念、视野宽阔、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家。积极组织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员工素质。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业绩突出的高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推进校企合作,鼓励高等院校在中小企业建立实习基地,提高大学生择业就业技能。
(二十八)加强共性技术服务。各地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作用,实现科技创新资源共享。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会科技人才,积极创办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等服务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在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创办的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可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的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其技术服务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十九)加强信用建设服务。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发布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改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等级。鼓励和支持银行征信机构和有资质的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完善信用共享机制,切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三十)加强市场拓展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各地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并逐步提高采购比例。积极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大型产品、技术展览展会和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资助,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经济信息、市场动态、人才招聘等公共信息服务。大力支持各类信息运营服务机构创新信息服务模式,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上融资、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紧密融合。
(三十二)加强管理咨询服务。各地可依托高校和社会研究机构,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和研究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规划、经营管理、法律维权等研究和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十三)加强行业自律服务。各地可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特点,支持发展各类以产品为纽带、以产业集群为基础、以中小企业自我服务为主体的专业协会,建立健全专业协会服务平台。积极鼓励专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同行业信息传递,加强行业技术交流,反映中小企业呼声和要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和指导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省政府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把指导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具体行动,认真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认真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形成各负其责、合力帮扶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十五)建立健全工作体系。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指导服务中小企业作为核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能,加强中小企业工作队伍建设,同时把指导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职责落实到乡镇(街道)。
(三十六)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各地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规定,在现有财政安排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明确专门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科目。已经设立的,要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扶持资金规模。
(三十七)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规模的特点,在统筹兼顾发展各类中小企业的同时,把关注重点放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把帮扶对象集中在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切实加大对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和鼓励。力争每年有5000家微小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有500 家规模以上小企业发展为中型企业,不断提升中小企业规模和素质。
(三十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完善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三十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今后凡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出台前,必须认真听取中小企业代表及相关部门意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如有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等行为,一经查实,由行政监察部门公开通报并严肃查处。
(四十)加强运行监测分析。省统计部门要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中小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分析特别是对规模以下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指导中小企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要求,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出台的具体办法,结合本意见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切实贯彻落实好。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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