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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日期:2017-11-01】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提高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以此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决策。

第三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中存在失信或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水平,在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和学术腐败。

省科技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 实行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记录和评价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

第七条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九条 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贯穿于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项目申请者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核、择优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立项。对项目评审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咨询等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者在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中期检查和跟踪管理、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落实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或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省科技计划项目库和专家库建设,建立省科研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科技计划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三类。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计划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责任主体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项目经费等。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除记载相关基本信息外,还包括违规违纪情形、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技计划活动获得的成果或奖励等信息。

第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四)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八)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九)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省科技厅和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2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

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法人单位根据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责任人或自然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省科技厅可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资格。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省科技厅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核。省科技厅应当自受理异议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应当充分利用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加强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

(一)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实施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

(二)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受托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三)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的法人单位,为项目实施监督重要对象,采取减少限额申报指标或限制申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第二十条 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可以委托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专家委员会或中介机构承担与科研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研信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1130日起实施。《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73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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