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1〕92号
为进一步推进青山湖科技城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特色鲜明、品质一流、作用突出”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作”的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基地与新兴产业基地联动发展,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对接和协同;坚持研发基地与总部基地并举,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把青山湖科技城建设成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人才集聚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示范基地。
2.产业定位。青山湖科技城作为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体现科研创新和产业化特色,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并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未来科技城)实现互补、互动发展。
3.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期末,青山湖科技城基本完成核心区和新兴产业区的建设,集聚一批国内外一流的大企业研发中心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引进一批企业集团总部和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建成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一流、生态环境优美的高科技产业新城。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科技资源集聚和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科技活动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每万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数、新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和品牌建设等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万元GDP能耗水平、环境质量等指标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二、积极支持引进研发机构和企业总部
4.针对我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需要,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大型央企、军企、民企及其研发机构,国内外一流的大院名校研发机构及其产业化项目。
5.鼓励省内科研院所联合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研发机构共建创新载体,以创新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为依托,以院引院、以所引所。鼓励引进、共建的创新载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对有必要引进的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创新载体,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确需设立事业机构的,可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6.支持以全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联合青山湖科技城内有关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产学研结合。
7.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项目,由临安市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人才、研发等创新创业关键要素和重要环节的定向奖励。
8.每年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设立青山湖科技城的科技研发机构及平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大企业研发中心和科研院所与省内龙头骨干企业共建创新载体的补助,以及对建设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的支持。引进共建创新载体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科研设备。对引进共建创新载体的补助经费,由杭州市、临安市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9.青山湖科技城内符合规定的新投资科研机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项目投产后3年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给予人才、研发等创新创业关键要素和重要环节的定向奖励性补助。对整体迁入青山湖科技城的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其投产后3年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扣除原有基数和一定增幅后上交省部分给予人才、研发等创新创业关键要素和重要环节的定向奖励性补助。对项目规模特别大、带动效应特别强的企业,补助年限及基期起始等可视情另行研究给予照顾。
10.青山湖科技城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重组过程中因转让企业产权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征收营业税。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企业,自认定之年起,1—3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三、积极支持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11.省级有关部门和杭州市、临安市要加大对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在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其中引进国际一流的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给予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引进国内一流的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给予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纳入省特级专家、“千人计划”、“151”人才工程等人才计划,并争取列入国家有关人才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和扶持。
12.为入驻青山湖科技城的研发机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各项优惠政策,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业绩和担保费率水平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加强对入驻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优惠、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
13.鼓励引进人才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业。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进行股份转让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对建设周期长、开发前景好的项目,鼓励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
15. 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要素参与股权和收益分配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激发研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四、积极支持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16.鼓励青山湖科技城内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对获得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按规定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17.青山湖科技城内研发机构、企业的科技项目负责人可在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自主聘任研发团队成员。承担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6%;企业承担重大专项课题发生的间接经费,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18.鼓励青山湖科技城内的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地方各级科学技术奖。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对取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奖励。
19.对青山湖科技城内符合相关条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件4000元的补助;对取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补助;对受让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购买专利总经费20%的补助;对许可使用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许可总经费15%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份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0.科技成果在青山湖科技城实施产业化的,自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项目净收益中提取5—30%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给他人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20—50%用于一次性激励。对单位和个人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工程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21.各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青山湖科技城内科研机构、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对采用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耗评估,优先安排财政预算。
五、积极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22.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和发展研究与开发、工业设计、软件及服务外包、科技中介、科技成果推广、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网络技术信息等科技服务业。
2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4.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六、积极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5.加强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的主渠道功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银团贷款等方式,加大并稳定对青山湖科技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供给。积极发挥银行间债券融资功能,拓展青山湖科技城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融资渠道。
26.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青山湖科技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建设。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7. 临安市应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青山湖科技城用地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时序。
28.多渠道筹集用地指标,加大对青山湖科技城建设的土地保障力度。省切块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青山湖科技城建设予以适当倾斜,临安市应安排不低于省切块下达指标的50%专项用于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对列入省重点交通项目的青山湖科技城内部区块贯通干道及对外交通的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省预留重大基础建设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盘活“批而未用”异地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安排用于青山湖科技城建设,且安排比例不低于5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节余指标,优先用于青山湖科技城建设。
29.对入驻青山湖科技成的公益性科技机构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其他非公益性科技机构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30. 省科创基地(科技城)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提高服务水平,落实各项措施,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在青山湖科技城先行先试,形成共同推进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合力。
31. 杭州市、临安市要切实承担起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要素保障,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建设发展水平。要抓紧牵头制订青山湖科技城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发展目标,明确发展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青山湖科技城持续健康发展。
32.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是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依法行政、服务和管理主体,要切实加强依法统一规划、建设、服务、运行和管理职责,完善引进项目的决策、咨询和评审程序,建立精干、高效的工作机制。有关市、县(市、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给予相应的支持。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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