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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号)
【日期:2014-01-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退出机制,加快创建与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在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核心载体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
(一)实施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对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园区、创建的省级高新园区(以下称省级创建园区)按照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浙江省高新园区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能力、结构优化、科技服务、规模效益和定性评价5个一级指标构成,下设27个二级指标。评价指标总权数100,对应总分100分,5个一级指标创新能力、结构优化、科技服务、规模效益、定性评价的权数分别为20、25、20、25、10。省级高新园区委托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实行一套班子统一管理的,按上述口径进行统计评价。
对省级创建园区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94号)规定的增量指标进行考核。
(二)工作程序。
1.各高新园区管委会按统计制度要求,将统计数据、自评报告和证明材料按时上报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级创建园区需增报增量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要不断完善高新园区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需要邀请省级有关部门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对定性指标进行评定打分。
3.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高新园区的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必须是非政府部门、具备相应的统计和评价分析能力的机构。凡违反公正、公平原则的,取消其评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审核后的数据,按照评价计算方法产生定量指标分值,加上省级有关部门产生的定性指标分值,分类形成高新园区评价结果和省级创建园区考核结果。
5. 高新园区评价结果和省级创建园区考核结果经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审核后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和省统计局向各高新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通报。
二、健全高新园区争先创优激励机制
(一)通报表扬。
1.对杭州国家高新区保持全国前10位,宁波国家高新区保持全国前30位,绍兴、温州国家高新区和今后新批准的国家高新区进入全国1/2排名以内,且位次不下降的,予以通报表扬。
2.对评价结果排序前5位的省级高新园区,予以通报表扬。
3.对达到浙政发〔2012〕94号文件规定的增量考核要求的省级创建园区,予以通报表扬。
(二)将高新园区评价考核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创新型城市(县、区)评价考核的内容,对获得通报表扬的高新园区所在市、县(市、区),予以加分。
(三)加大支持力度。
1.对获得通报表扬的高新园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发项目安排、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
2.对达到浙政发〔2012〕94号文件认定条件的省级创建园区,由省政府正式确认为省级高新园区。
3.对获得通报表扬的省级高新园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在地政府对扩区所需的土地指标动态调整出来的前提下,按申报创建的程序和要求,申请扩大区域范围,拓展发展空间。
4.对区位条件优越、创新资源丰富、发展潜力较大、体制机制良好、辐射带动作用较强,且获得通报表扬的省级高新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区。
三、建立摘牌退出机制
(一)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的摘牌退出。
1.对年度评价考核列全国末3位的国家高新区,予以黄牌警告,并由省科技厅约谈该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排序末3位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取消其国家高新区资格。
2.省级高新园区升格为国家高新区后,省级高新园区牌子自动取消,进入国家高新区评价考核序列。
3.对年度评价考核末3位的省级高新园区,予以黄牌警告,并由省科技厅约谈该高新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排序末3位的,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摘牌警示,进入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整改评估,对仍无明显改观的予以摘牌。
4.对增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省级创建园区,予以黄牌警告,并由省科技厅约谈该省级创建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连续2年达不到要求的,经省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创建资格,对外不允许再使用省级高新园区的牌子。
(二)其他情况的摘牌退出。
1.高新园区设在经济开发区内,该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后,省级高新园区牌子一般予以取消。若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求保留省级高新园区牌子的,按照浙政发〔2012〕94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66号)办理。
2.达不到浙政办发〔2012〕66号文件有关创新管理体制要求,未及时改正的,予以摘牌警示直至取消高新园区资格。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高新园区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当年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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