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科研院所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省属科研院所发展较快,整体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为进一步发挥省属科研院所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确定的省属科研院所发展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引导省属科研院所制订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科研重点,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院(所)长负责制。支持省属科研院所与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深化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建立创新绩效评价机制,隶属省属国有企业集团的省属改制科研院所,可由所属集团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符合科研院所特点的考核办法。加快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二、稳定支持一批省属重点公益类科研院所。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批能稳定服务于全省科技工作目标、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省属重点公益类科研院所。按照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的职责定位,在基础设施、装备条件、科研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三、鼓励省属改制科研院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支持省属改制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股份制改造、境内外上市等途径,进一步优化产权结构。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所属的省属科研院所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中,其资产允许从相应企业集团的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改革方案按省有关规定报批。
四、鼓励省属科研院所参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牵头或参与建设我省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参与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五、鼓励省属科研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试验基地)。抓紧在省属科研院所中建设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试验基地);大力支持有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部分省属科研院所在现代农业、节能减排、生物医药、化工、材料、机电、冶金、环保、轻工、建筑等重点研究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六、加大对省属科研院所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省属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牵头或参与省级创新团队建设;鼓励省属科研院所独立或联合设立研究生教学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到海外招聘高层次科技人才,所属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其他高级研究岗位可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合理确定省属科研院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优秀科研人员可实行低职高聘,受聘期间享受相应待遇。省属科研院所专项经费择优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培养创新人才。
七、鼓励省属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省属科研院所联合国内外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以院引院,以所引所,做大做强。支持省属科研院所在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科研院所合作设立创新载体。鼓励省属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科研成果,支持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省属改制院所及所属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八、加强对省属改制科研院所国有权益的管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属省属改制科研院所的国有权益,按其产权隶属关系,依照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其他省属改制科研院所由国有资产置换而来的资金和改制时借用到期的国有资金及其资金占用费等国有权益由财政集中收回,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进行专项管理。此项资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用于解决改制科研院所遗留问题及扶持省属改制科研院所的进一步发展。
九、鼓励有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参与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科技城)建设。按照政府主导、院所主体、市场运作、多方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抓紧推进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科技城)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入驻,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的科研机构,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力争把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科技城)建设成为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科技资源集聚区、技术创新源头区、高新企业孵化区、低碳经济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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