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政策法规 > 企业自主创新政策
第一部分 重要政策(全文)
【日期:2023-06-06】

 

第一部分  重要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12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1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7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五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八条 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第十一条 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第十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每年5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国家加强规划和部署,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第二十条 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

  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

  国家建立满足基础研究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进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国家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

  第四十三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国家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八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建设国家实验室,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的结合,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第六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第六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十六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第六十九条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一条 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作用。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第七十七条 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

  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十九条 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

  第八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

  国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

  第八十三条 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者取得中国国籍。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八十六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八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八)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十八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应当按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八十九条 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九十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普及的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捐赠资助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六)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九十一条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第九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九十五条 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九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

  第九十九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国家改革完善重大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评估,实行科学决策。

  第一百条 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行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

  国家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掌握国家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国家创新能力。

  国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自202211日起施行。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

国科办区〔2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为主线,推动科技、金融、财税等政策加大落实力度,从优化资助模式、完善政策措施、集聚高端人才、创造应用场景、夯实创新创业基础条件等方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能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主要目标。到“十四五”末,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体系,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的环境氛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20万家。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实现“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5万家(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

  二、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资助模式

  (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研发的机制。优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支持国家、地方及行业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子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

  三、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

  (五)促进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应享尽享。按照应落尽落原则,进一步推动简化普惠性优惠政策兑现程序,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六)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各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形成与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等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同机制,拓展融资渠道。

  四、提升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人才服务

  (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鼓励各地方探索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或“旋转门”机制。探索市场评价人才机制,对市场认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人才及团队,按照一定比例对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奖补,在项目支持、政府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各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端研发人才纳入相应的职称序列。

  (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请国外高水平专家。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等程序,推动完善家属签证、子女入学等服务。支持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承担各类外国专家项目。鼓励在企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五、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

  (九)创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智慧城市、重大工程等应用场景,发布场景清单,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支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带动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

  (十)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完善高新区等评价指标体系,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高新区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基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等支持力度。探索多主体协同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治理模式。鼓励区内大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揭榜挂帅”制度,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模式。

  六、夯实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

  (十一)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为初创期中小企业注入研发理念和创新文化基因,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载体效能。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国有创业服务载体改革释放活力。

  (十二)强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评价导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加强提升企业研发能力的评价导向作用,精准选择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调查制度,加强企业研发能力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制定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提供支撑与服务。

  七、强化组织落实

  (十三)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摆在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位置,结合本地方实际,因地制宜、主动部署、主动推进。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体系,加大支持力度,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人才、资本、项目、平台等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

  (十四)科技部将持续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指导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支持,并纳入对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开放服务,引导更多资源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科技部将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加强交流和经验推广。

 

科技部办公厅

2022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331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845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712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四个强省”建设,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和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预算拨款制度,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增加科研事业费的财政投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按有关规定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标准。进一步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服务基层和加快发展地区。(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二、完善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将“双一流”建设高校、省重点建设高校的核心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工资总量调整的重要依据。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由其主管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总量挂钩的调整办法,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单位,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按隶属关系报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经备案同意的绩效工资新增额度由单位自主分配,原则上主要用于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的分配。(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完善高层次人才薪酬政策。高校、科研院所依据我省高层次人才标准及相关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鼓励国有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按照上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科研经费、生活补贴和绩效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费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经费的科研项目(横向项目)和列入财政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纵向项目)等效评价制度,对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与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同等对待,对到位经费达到一定规模的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同等对待,探索将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权重,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将论文指标作为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科技工作成绩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科研院所,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五、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单位在进行内部分配时,应根据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取得的业绩,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的收入差距,不得将个人收入与承担项目多少、获得经费高低直接挂钩;实绩突出的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可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六、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中长期目标考核机制。在重点考核高校、科研院所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对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员工收入和科研项目申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经费、项目支持和绩效激励力度。开展合同管理制度试点,对有条件的科研院所探索按绩效考核挂钩方式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七、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高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经费时,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赋予人才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按有关规定下放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经费调整审批权。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责任单位:省人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社科联)

八、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智库项目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修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推进咨询类、服务类研究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逐步提高个人智力劳务报酬、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社科联)

九、扩大横向项目经费等收入使用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可以根据本单位规定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横向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

十、提高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审批。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1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一、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从事科技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二、允许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权属。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实施奖励,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权属份额。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项目,项目委托单位、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允许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十三、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分红比例,鼓励企业采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国有科技型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以股权奖励方式奖励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试点,建立创新项目跟投机制,鼓励项目负责人、骨干员工出资参与企业创新项目投资,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

十四、落实创新创业财税激励政策。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份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非上市公司奖励本公司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而授予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当对本地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研人员予以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十五、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科研人员与兼职单位应当订立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工作报酬、保密义务、成果归属等事项。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科研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参加本单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84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创新强省建设,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牢固树立创新强省工作导向,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创新引领,融合联动,精准高效实施撬动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新政,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创新生态圈为基础的全面创新,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战略支撑。

加快打造“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在以“城市大脑”为标志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一代集成电路等“互联网+”领域和以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为标志的结构生物学、靶向药物、免疫与基因治疗等生命健康领域,掌握一批事关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建成10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取得100项左右国际先进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100家左右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石化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2022年,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实现“五倍增、五提高”,即全社会软投入达到67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万家、技术交易额达到1200亿元、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3000件,比2017年翻一番;全社会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3%,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数达到130人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高于50%,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8%。科技创新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新经济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创新强省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二、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支撑新经济快速发展。

1.加强基础研究。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实施5个以上重大基础研究专项。重点在信息科学领域的人工智能、大数据计算、智能感知计算认知、脑机融合、集成电路、网络安全和量子计算等方向,生命健康领域的生物大分子结构学、脑科学、免疫与基因治疗、精准医疗等方向,以及新材料、先进制造等技术依赖度较高的科学领域,加强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布局,强化变革性、交叉性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取得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大基础研究成果。推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数字经济联合基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紧扣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创新攻关体制,实施15个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在信息通信、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高端装备制造、农业新品种、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前沿领域,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战略创新产品。加快突破万亿级产业和汽车、五金、机械、石化等块状特色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省财政5年投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60亿元以上,市县两级财政联动投入200亿元以上,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10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政府)

3.启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2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城市大脑”建设为核心,以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为重点,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每个专项确定10个左右主攻方向,产学研结合、省市县联动、滚动实施,省财政按照省重大科技专项政策每年给予每个主攻方向2000万元以上的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4.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融合应用创新。推进“城市大脑”在城市治理中的全面应用,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应用和融合创新。开展细胞治疗技术创新发展试点,支持在智能汽车、智慧医疗、数字农业、数字文化等的应用场景开展先行先试。支持杭州建设国际金融科技中心,做大做强金融科技产业,打造移动支付之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有关设区市政府)

5.提升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能力。对接国家战略,谋划新一轮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争取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组织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药创制、传染病防治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探索科技投入和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按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实施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共同承接面向2030重大战略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6.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科技创新中心和生物医药研发中心。汇聚全球科技资源、人才资源,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中心和研发平台。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争取国家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试点,打造国内领先、国际有影响力的医药强省。到2022年,数字经济年增加值达到4万亿元,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比重达到50%20个以上创新药物获批临床研究或投放市场,建成一批年产值50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聚区和百亿级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区域协同创新,打造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带。

1.高水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和杭州、临江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将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成为“互联网+”科技创新中心;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建设国际一流的新材料和智能制造创新中心,以温州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生命健康创新中心和智能装备基地,并辐射带动台州市、舟山市,建设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民营经济创新创业新高地。主动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圈,谋划建设杭州江东新区、宁波前湾新区、绍兴滨海新区、湖州南太湖新区等新区,打造环杭州湾高新技术产业带。支持杭州、宁波、温州等市设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投资重大创新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创新引领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2.全力打造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理顺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支持杭州紫金港科技城打造以科研及成果转化为核心、研发服务为支撑的新兴高能级板块,推动杭州未来科技城和青山湖科技城成为技术研发、企业孵化和成果转化基地,支持特色小镇建设,打造之江数字文化产业园。到2022年,力争集聚高水平科研院所100家、科创团队100个、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比重达到70%以上,成为国家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集群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政府)

3.加快G60科创走廊建设。支持杭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等市联合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和支持举措,布局建设各具特色的高新区、科技城、特色小镇、产业园,打造以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工业互联网、微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带,推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区。支持有关市、县(市、区)设立G60科创走廊建设专项基金,重点投资重大创新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创新引领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4.加快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在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培育一批占据全球高端制造业主导权的科技型企业,打造全球一流的新材料与制造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基地。到2022年,在智能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建立30家左右省级以上重点研发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宁波市政府)

5.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全面推进各项改革试点,持续推广县域创新发展的新昌经验和打造全国一流高新区的滨江经验。支持研发和人才“飞地”发展,“飞地”新引进落户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以享受工作地居民同等待遇。选择衢州、丽水等地若干市县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试点。到2022年全省50%以上的设区市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争取建设一批国家级县域创新型示范县(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6.推动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统一规划、标准,加强协同管理,支持“一区多园”建设,做大做强国家高新区。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向省级高新园区转型,力争工业大县省级高新园区全覆盖,并确保质量。建立高新区发展评估制度,对年度综合评估全国排名前50%的国家高新区、全省排名前5位的省级高新园区,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载体等方面给予每家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建立省级高新园区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7.建设高新技术特色小镇。在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园区择优规划建设一批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特色小镇。对每个获批的高新技术特色小镇,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人才、创新载体等方面给予1000万元以上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到2022年,建成一批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创新创业高度专业化、产业链与创新链高度融合的特色小镇,形成一批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强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8.实施科技支撑乡村振兴战略行动。推动农业农村领域科技研发、产业基地、人才队伍一体化发展,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加快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一批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和农业科技园区。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和“星创天地”,加快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三)打造高能级创新载体,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1.加快之江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制定之江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一体双核多点”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争创国家实验室。建设人工智能研究院和未来网络技术研究院,在智能云、工业物联网、大脑观测及脑机融合等领域谋划建设若干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立省市区三级联动的财政保障机制,2018-2022年省财政安排100亿元支持之江实验室建设(含购建大科学装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杭州市政府)

2.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顶级科研机构。引导企业在大数据、量子计算、芯片技术、生命科学、创新药物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产业领域跻身全球领先地位。推动组建国家数据智能技术创新中心,形成辐射带动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网络。加快培育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市县根据其研发经费支出可给予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杭州市政府)

3.加快建设大科学装置及试验基础设施。建设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筹建重大工程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大型实验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项目。到2022年,力争建成2个以上大科学装置。推动长三角区域国家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共建共享,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融合发展,合力参与国际或国家大科学计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4.支持浙江大学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瞄准国家战略目标和国际学术前沿,面向未来科技、产业和社会重大需求,建设具有引领作用的跨学科、大协同的创新基地。聚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物质科学的交叉融合,围绕脑科学与人工智能、生命调控与医药健康、生物技术与绿色智慧农业、纳米科技与功能材料等重点领域,集聚全球顶尖学者和创新人才,打造享有世界声誉的顶尖科技创新中心和杰出人才培养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5.支持西湖大学加快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集聚顶尖人才,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努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生命科学等研究中心。鼓励在生命科学、理学、工学等领域参与各类科技计划,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基础公益研究、重点研发、创新团队、创新载体等方面给予竞争性立项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杭州市政府)

6.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推进有关高校一流学科建设,扶持省重点建设高校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加强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相关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力争一批学科进入国内前列、世界一流行列。引导高校加强科研管理制度创新,加大对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支持跨学科团队合作和集智创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7.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支持引进建设具有先进水平的新型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从事竞争前技术研发,对于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发挥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争取20所左右国内外著名高校来浙办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设区市政府)

8.加快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统筹优化省级重点实验室,提升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创新能力和活力。对我省企业新获批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新获批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到2022年,我省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达到4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省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建立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入库、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分别给予20万元以上的财政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有关市、县〔市〕政府)

2.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赶超工程。引导龙头骨干企业主动对标全球领先企业,建立对标指标体系,强化核心技术研发,努力成为全球细分领域的领军者。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和“凤凰行动”“雄鹰行动”“雏鹰行动”,加快传统产业高技术化,培育一批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支持其境内外上市。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中引入保险机制。到2022年,力争培育数字经济上市企业150家,重点支持100家骨干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占全省上市公司的比重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浙江证监局,有关设区市政府)

3.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推进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扩面提质,实行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方式。对于新获批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省财政对其研发项目按照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给予支持。完善企业研发机构管理体系,到2022年,新增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0家左右、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5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开辟多元化科技合作渠道,发挥科技创新在我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和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建设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到2022年力争达到100家,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按规定分类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科协)

5.发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作用。以吸引大院名校科技成果来浙转移转化为重点,省市县联动、多元化资金支持,激励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各级政府创新创业专项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试验服务的开放型中试基地。建立发明专利产业化评价体系,实施与转化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每年推动2000个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6.推进创新型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设。开展企业软投入统计调查,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聚焦引领性的重点项目和人才团队,加大研发资金和人力资本投入。在产业项目审批中,将研发支出和人力资本等软投入视同固定资产投入,支持软投入达到3000万元的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围绕制造强省产业发展重点,组织实施100项以上新兴产业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

7.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相关政策试点,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经审核后,市、县(市)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省财政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前500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有关市、县〔市〕政府)

8.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建设长三角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推进科技创新券长三角区域范围内通用通兑,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省财政对提供服务的省级创新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到2022年,新增发放科技创新券15亿元,服务企业5万家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9.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推荐目录,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市县可视财力情况对首台(套)产品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10.实施专利和标准国际化战略。完善专利资助政策,激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首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费和代理费,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可给予一定奖励。加强专利的海外布局,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件专利申请不超过1万元的费用补助。加大科技计划对关键技术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加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研制的前瞻布局,鼓励优势企业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1.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分类评价制度。改革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科学设定人才评价指标,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个人评价、团队评价和同行评价相结合。建立科研事业单位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在财政拨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人才推荐、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方面的激励约束作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

2.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推行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推进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平台,逐步形成政府部门立项、承担单位实施、专业机构评估的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重点或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强化成果导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以建设一流科研院所为目标,理顺省属科研院所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开展省属科研院所中长期绩效评价改革试点,对绩效显著的科研院所在科研条件、科研项目、绩效工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大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稳定支持力度,推动应用类、转制类科研院所向科技集团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4.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份奖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探索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的重要内容,到位经费达到一定规模的横向技术开发、技术转化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体系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5.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修订科技奖励办法,实行提名制,推行分级评审,优化科技奖励结构,提高科技奖励标准,增强科技人员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教育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强化责任意识。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各设区市政府)

(六)统筹整合要素资源,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1.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发挥体制机制优势,统筹政府、产业、高校、科研、金融、中介、用户等力量,整合技术、资金、人才、政策、环境、服务等要素,形成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闭环模式,打造创新人才、创业企业、创投资本、科技中介等创新创业群体的理想栖息地和价值实现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设区市政府)

2.打造具有特色的十联动创新联合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加快建设集创业孵化、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支持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到2022年,省市县三级建成300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其中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达到100个,实现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全覆盖;省财政5年投入30亿元以上,市县联动投入100亿元以上,引导社会资本投入3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市、县〔市〕政府)

3.推广校地合作模式。总结推广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北斗七星”创新发展模式和“一园一院一基金”校地合作模式。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到市县设立应用技术研究院,推广“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政府助题”等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推进校(所)企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协同创新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4.建设全国一流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和面向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广特色鲜明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加快建设“互联网+”浙江科技大市场,打响“浙江拍”品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快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打造长三角区域技术市场共同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5.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争取建立国家级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建设军民融合创新载体。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35%的资助。到2022年,引进和培育10个以上特色鲜明的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及军民协同创新联盟,实施100项军民融合产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6.坚持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政府基金有机结合构建科创金融体系。发挥钱塘江金融港湾金融资源集聚效应,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范围和信贷规模。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创业投资规模。省创新引领基金出资5亿元以上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以阶段性参股形式支持初创企业的天使投资和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到2022年,全省创业投资资本规模达到2000亿元左右,成为国内领先的创业投资集聚地。(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有关设区市政府)

7.加快创新人才梯度化引进和培育。深入实施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151人才工程”,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国际顶尖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设立人才专项基金,集聚支撑新经济新产业的高精尖缺人才。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规模,加强青年人才战略储备,发挥青年科学家作用。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激励、项目制奖励、岗位分红等市场化激励机制。到2022年,新引进和培育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100个以上,新遴选青年科技人员5000名,给予省自然科学基金启动研究项目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8.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把科技投入列为公共财政的支出重点,在年初预算安排和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安排时予以重点保障。省级财政科技投入聚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攻关,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聚焦原创能力建设,市县财政科技投入聚焦产业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5年安排600亿元左右,市县财政联动投入600亿元左右,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2900亿元左右,撬动全社会研发投入9000亿元左右。(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

9.加快形成覆盖创新创业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融资、工业设计等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加快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大学科技园到市县设立创新创业基地。到2022年,引进和培育100家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税务局等)

10.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优化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立从申请到保护的全流程一体化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争取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院。(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1.加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制度,在重大产业规划、重大经济和科技项目等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设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和培育专业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成1-2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2.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推进智能制造和企业上云,完善“政采云”政府采购服务平台,加快民生领域“互联网+”应用,打造“掌上办事之省”“掌上办公之省”。制定提升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行动计划,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环境。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宜居宜业、宜创宜游的幸福美好家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等,各设区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省科技体制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调整为省科技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研究、审议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项目,协调重大事项。建立市、县(市、区)政府一把手抓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形成各地、各部门联动推进创新改革、制定创新政策、建设创新平台、实施创新项目、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的工作体系,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二)强化政策协同。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评价和清理工作,及时修订或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产业和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强化科技、教育、财政、投资、土地、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审计等政策协同,形成目标一致、协作配合的政策合力,最大限度发挥各种支持政策的叠加效应。

(三)完善指标体系。按照创新强省建设总目标,聚焦全社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培育、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环境营造等重点工作,将全社会软投入和R&D经费支出、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技术交易额、研发人员数作为设定各地年度科技创新工作目标任务的主要指标。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细化落实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四)严格考核督查。将全社会R&D经费支出作为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指标,对年度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和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的市、县(市、区),在考核时实行“一票否优”。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以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创新性工作评价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考核体系,营造勇于担当、敢于改革的浓厚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

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3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提高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统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利用效率,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要求,坚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构建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加快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强省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建成大型科学装置2个以上,整合价值3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超过10000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和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二、构建开放共享指标体系

(一)建立指标体系。建立涵盖开放资源量、服务企业量、服务收入、合同额等指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指标体系。对通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指标设置突出用户使用率、用户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专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指标设置突出有效组织高水平设施应用专业团队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二)建立报告制度。围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指标体系,管理单位科学设定年度目标任务,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研设施和仪器增减变化、开放制度、运行情况、年有效服务机时、设备服务收入、相关研究成果等情况。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指标体系定期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等管理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加强数据分析和利用。

三、建立开放共享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依托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国有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主动对接国家平台,实现无缝衔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编制科研设施和仪器分布地图,提供仪器设备、技术专家、测试标准与方法等精准在线服务。

(二)实行科研设施和仪器入网制度。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作为开放责任主体,要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基本信息、使用办法、运行状态和开放共享情况,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公开。其中:2019630日前已完成资产建档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求于2019年底前完成信息报送工作;新增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三)逐步应用物联网技术辅助实施动态监管。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对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的状态监测、定位监测、智能标签和实时图像采集,逐步实现对共享情况的实时监管。

(四)实行科研设施和仪器分类开放共享。对通用仪器设备,可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专用仪器设备,要实行每台(套)设备专人管理。对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成果,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非公共财政出资购置、新建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积极参与开放共享。探索采用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作模式,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推进社会化服务。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化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机构开展运营。

四、完善开放共享政策体系

(一)完善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查重和联合评议制度。定期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新购预警目录。对申请以财政性资金新购10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查重,并对其必要性、合理性等组织联合评议;对申请以财政性资金新购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由管理单位对照新购预警目录进行查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议。各招标人或管理单位组织采购时应将评议结果作为招标新购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未开展评议或评议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准招标新购。严格控制新上科研项目新购科学仪器设备,鼓励支持租赁、共享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先支持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研活动。

(二)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促进机制。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开放、运行、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职称和评价等政策,合理配置专业化技术服务团队。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管理单位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和服务收费标准,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加入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三)发挥创新券在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中的作用。引导企业利用创新券共享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推进创新券在省内和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需求跨省域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和其他创新载体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使用创新券的共享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

五、健全开放共享评价体系

(一)建立专业评估机制。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分类指标体系,建立符合科研规律、以质量效益为核心的分类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结果,对开放共享程度高和对外服务质量好、用户评价高的单位给予奖补,支持各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专业服务人员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对共享服务质量好的单位,在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申请分析测试技术项目、建设专业分析测试中心、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不按规定如实报送科研设施和仪器数据、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以及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按规定实行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在单位内部调配。

(三)建立用户责权机制。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开展科学试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防护和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省科技厅要加强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

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发〔201951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730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

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释放活力的原则,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建立健全以绩效为目标、信任为前提、激励为核心、诚信为底线、监管为保障的科研评价管理机制,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创新强省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2020年,清理三分之一以上的科技审批事项,精简三分之一以上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压缩三分之一以上的科技评审、审批时间,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建成“科技大脑”,实现事项100%一站式办理、受理申请到办结全过程100%“跑一次”、移动终端办理100%覆盖,一次性办理成功率和办事满意度稳步提升;科研评价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做法得到有效治理,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多元分类评价体系。

二、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改革项目形成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由相关领域行业协会、专业学会、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需求,省科技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并定期公开发布。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和创新主体协同,市、县(市、区)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可围绕“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重大科研项目建议,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共同出资组织实施。

(二)改革项目遴选机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加强前瞻部署和稳定支持,探索举荐制等途径完善非共识项目评审立项机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公开竞争与择优委托相结合,其中“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通过定向择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在规范程序的基础上,对特别重大、紧迫以及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经论证及时立项。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300万元以上的,通过自主验收合格后可视同省重点研发项目。

(三)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作用。扩充科技专家库,根据业务专长和履职情况对专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完善专家选取使用办法,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强化专家履职评价,推进专家资源共享共用。探索培育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工作。

(四)优化项目预决算管理。简化省级科技计划预算编制,除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需列出清单外,不再要求提供测算说明。项目决算中,直接费用科目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5类,重点关注经费使用与项目实施的关联性,不要求与预算科目“一一对表”。

(五)完善项目实施管理。注重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加强部门间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减少各类评估、检查、审计活动。验收组织单位可直接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申报查重,相同层次人才计划1人只允许获得1项,不得逆层次申报。科技人才计划要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项目支持周期,期满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优势企业、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的人才申报评价渠道。

(二)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人才实行代表作评价,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等。对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着重评价其工作绩效及社会影响力或作用,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可直接评审认定相应职称。

(三)树立正确人才评价使用导向。避免人才称号与薪酬待遇、职称评聘、科技奖励、项目承担等直接挂钩,克服评价结果终身化。科学设置评价周期,适当延长基础研究和青年人才评价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项目申报书不得设置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性称号加以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才可作为相关人才评价的依据。

(四)强化用人单位评价主体地位。支持用人单位建立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合理使用人才,重贡献、重业绩、不唯职称,促进人才评价与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自主人才评价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督查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管。

(五)完善创新团队评价体系。完善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对团队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团队负责人的评价,重点关注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行业贡献度、组织协调等方面。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落实法人自主权。推动科研事业单位明晰职责定位,建立符合定位类别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实施章程,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对章程明确赋予管理权限的事务,由单位自主决策。加强科研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单位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探索科研院所人员聘免和职称评聘自主决策、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二)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与职责定位相应的评价指标和方式。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开展综合评价,每年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加强统筹,建立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年度绩效评价和体制机制创新评价制度,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避免开展多头评价。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制定、财政拨款、项目立项、人才推荐、载体建设和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核定等工作的依据。

(三)优化创新载体评价体系。对科学与工程研究类,重点评价其原始创新能力、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能力;对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重点评价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对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重点评价其创新条件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健全评价机制,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避免低水平、交叉和重复建设。探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类创新载体开展评价。

五、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绩效

(一)探索科技计划改革试点。在浙江大学、之江实验室、西湖大学、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杭州研究院和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等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计划改革试点。由试点单位提出一揽子科研项目实施和创新平台建设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预期成果,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予以立项支持,期满组织评价验收。

(二)简化申报材料和流程。省级科技计划申报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归并、简化同类型科研项目、载体的申报表,不再要求填报不直接用于评审、管理的信息。精简评审立项、审批审核工作流程,项目申请受理到拟立项公示不超过60个工作日,项目申请验收到组织验收不超过20个工作日,信息变更申请等事项办理不超过5个工作日,超期限办理需对申请方作出说明。

(三)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对创新绩效明显、科研诚信良好的单位,按国家统一部署推行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对改革试点单位,适当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团队自主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可制定管理办法,简化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审批报销流程。间接费用使用充分体现项目负责人意见,向青年科技人员和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倾斜。对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的采购可特事特办。

(四)科学管理横向经费使用。科研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委托方未提出要求的,由科研事业单位制定管理办法自行管理。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可由团队自行采购。

(五)下放项目组织实施权限。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和人财物支配权。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主要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规范管理流程,保障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自主权。

(六)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项目实施结束后23年进行绩效跟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和科研诚信情况作为评审立项、评定职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多方合作获得的成果,按相关单位、个人的实际贡献评价绩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领导小组负责“三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完善规章制度,协同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项目评审管理机制,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健全诚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全流程管理,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四)强化服务保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目标管理,强化考核指导。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

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92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夯实创新强省基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瞄准世界科技前沿,以深入实施尖峰基础研究行动计划为重要抓手,坚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为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二)总体目标。2022年,基本形成具有特色的探索创新、开放合作、合理高效的基础科学研究格局,高能级基础科学研究平台和设施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承接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任务和解决产业目标导向科学问题的能力、基础科学研究人才数量和质量、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项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符合基础科学研究规律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机制更加完善,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攻克一批重大科学问题,取得一批世界领跑或并跑的重大原创成果,若干重点领域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进入国际第一方阵。力争建成大科学装置2个以上、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40个以上,培育浙江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10个、新型研发机构100家;基础研究人员全时当量达到1.5万人年以上,培养和引进一批国际顶尖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集聚一批高水平科学家;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提高1倍以上;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总额保持全国前列。

2035年,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优势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全国领先,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全社会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超过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涌现获得国际标志性奖项的科学家,建成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取得大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原创性科学成果,基本实现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二、完善基础研究布局

(一)强化基础研究系统设计。完善学科布局,推动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均衡协调发展,鼓励开展交叉学科研究,对数学、物理等基础学科的支持给予更多倾斜。加强基础前沿科学研究,围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等重大科学问题进行超前部署。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机器人、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集中力量攻克一批重大科技问题。围绕改善民生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人口健康、新型城市化、公共安全等领域基础研究。在网络空间安全主动防御、大数据计算、脑认知与脑机交互研究、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传感材料与器件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抢占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发展的制高点。

(二)优化基础研究支持体系。每年实施5个以上目标导向型重大基础研究专项,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创新性“非共识”项目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从01”的原创性研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设立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着力解决“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领域的关键科学问题。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从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三)优化基础研究区域布局。发挥科创走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区等平台作用,坚持产业导向、需求牵引,明确主攻方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支持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城西科创大走廊聚焦网络信息和人工智能领域原始创新,积极培育国家先进系统芯片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国家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集群和全球有影响力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创新中心。支持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强新材料、眼视光等优势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打造国际一流的新材料、生命健康和智能制造创新中心。

(四)谋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加快推进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建设,谋划实施新一代工业控制系统、智能计算、人工智能、重离子等肿瘤精准治疗、量子精密测量与传感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项目。对特别重大的科技基础设施(装置)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建立基础研究体系

(一)完善实验室体系。构建由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共同组成、特色优势明显的实验室体系。支持之江实验室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打造国家未来战略科技力量为目标,围绕智能感知、智能计算、智能网络和智能系统等方向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建成世界一流的人工智能国家实验室。聚焦前沿性、前瞻性、专业性,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培育和提升各类国家重点实验室。聚焦平台性、综合性、交叉性,以培育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预备队”为目标,通过主动设计布局,择优整合原始创新能力、开放共享水平等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相关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建;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或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融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联合组建;支持地方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引进或依托国内外具备较强科研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在浙新建,打造突破引领、学科交叉、综合集成、国际一流的高水平省实验室,使之成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化对接融通的引领阵地和源头支撑。聚焦引领性、区域性、应用性,优化调整省级重点实验室,推进提质增效。推动组建联合实验室和实验室联盟,加强协同创新。

(二)引育基础研究类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境内外一流高校和科研机构、知名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浙依法设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属科研院所管理序列,在承担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方面享受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和扶持政策。

(三)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创新主力军作用。鼓励高校组建世界一流创新团队、建设世界领先科研平台、实施抢占制高点科技项目、持续产出引领性原创成果。支持浙江大学围绕脑科学与人工智能、生命调控与医药健康等重点领域,打造有世界声誉的顶尖科技创新中心和杰出人才培养基地。支持西湖大学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聚焦生命健康领域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究型大学。与中国科学院合作共建肿瘤与基础医学研究所,开展肿瘤诊断、精准治疗、药物研发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建设国家级临床生物样本中心和肿瘤数据中心,打造国际一流的肿瘤基础研究和临床转化平台。引进建设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大院名校,实施省重点高校建设计划和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发挥在浙部属科研院所的引领示范作用,深化省属科研院所分类改革,鼓励科研院所联合行业龙头企业、高校、地方政府建设中试转化基地,探索建立新型研发合作机制。

(四)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围绕“卡脖子”重大技术需求,建立产业化导向的科学问题库。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各级财政根据企业投入情况,视财力状况给予相应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前瞻性基础研究,开展目标导向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基础研究能力。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或参与重大基础研究专项和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为主或牵头设立创新载体,布局海外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

四、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

(一)着力培育中青年科研人才。大力支持各类人才计划和工程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中青年人才。支持基础研究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每年支持100名杰出青年基础研究人才、1000名青年科研人才。

(二)引进培育高层次基础研究人才团队。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前瞻性国际战略科学家群体,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对国际顶尖的基础研究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支持方式。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方向与国家战略目标、我省重大需求相结合,开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科研团队实施长周期持续滚动支持,一经立项持续支持5年,免除中期检查;经评估优秀的再滚动支持5年。

五、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通

(一)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加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成果应用贯通上的深度合作。促进科学家、企业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投资人的早期对接,探索在省创新引领基金中设立支持原创科技成果转化的天使基金。推动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融合发展,促进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融通融合。

(二)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军口单位开展基础前沿和关键共用技术研究,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推动军民基础研究成果的双向转化。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军口科研院所共建军民融合创新载体,支持浙江大学争创国家级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

六、提高基础研究开放合作水平

(一)深化基础研究全球精准合作。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与大科学工程。实施全球科技精准合作行动,加强与创新大国关键小国的精准对接合作。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重大基础研究计划,支持与全球排名前100位的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

(二)促进长三角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探索建立长三角创新资源统筹布局、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协作转化、创新要素共享流动等机制。加快长三角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合理流动与开放共享。围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加强科技创新前瞻布局,合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七、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和环境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完善支持基础研究的法制保障。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基础研究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发挥省部省院省校合作机制、际科技合作机制协同作用,强化科教融合、产学研深度融合和军民融合。完善基础研究投入统计工作体系,提高数据质量。

(二)加大多元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大对基础研究长期稳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或行业组织等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对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联合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全面落实企业等对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依法依规税前扣除政策,引导带动社会各方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对省实验室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题研究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20202022年省财政对第三方绩效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已有专门支持政策的不再孚受。支持企业设立基础研究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

(三)完善激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设立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立项时优先给予支持。赋予省实验室研究方向选择、科研立项、技术路线调整、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审、科研成果处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省实验室开放课题等自主立项项目择优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赋予符合条件的省实验室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优先支持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联合实验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回报。

(四)健全评价机制。突出原始创新导向,以同行评价为主,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探索建立非常规评审机制和“小同行评议”制度,建立重大研究任务定向委托制度。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项目不作过程检查。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实行代表作评价。探索省级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五)强化科研诚信。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建立健全科研

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科研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91114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1014

 


 

中共浙江省委

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

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

浙委发〔202019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的部署,研究了人才强省、创新强省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在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新目标新定位,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把人才强省、创新强省作为首位战略,牢牢把握战略窗口期、历史交汇期和攻坚关键期,以“三个地”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定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坚持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超常规举措打造人才引领优势、创新策源优势、产业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全面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全国一流水平和浙江特色的全域创新体系,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成为“两个高水平”和“重要窗口”建设的强大持久动力和鲜明标志,成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育新机开新局的中坚力量。

2.发展目标。2025年,初步建成科技创新综合实力全国领先、特色领域创新具有全球影响力、区域创新体系有力支撑现代化建设的高水平创新型省份。

——着力推动“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基本建成国际一流的“互联网+”科创高地,初步建成国际一流的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科创高地。在类脑芯片、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未来网络和智能感知等领域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形成数字安防、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35个世界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和58家千亿级企业,加快建成数字经济“三区三中心”。在结构生物学、肿瘤与分子医学、脑与脑机融合、生命健康大数据、传染病医学等领域实现领跑,在化工新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端磁性材料、氟硅钴和光电新材料等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分别形成若干千亿级产业集群和一大批领军企业,加快建成世界先进的生物医药研发中心和新材料产业创新中心。

——着力优化全域创新体系和创新生态,在创新人才队伍、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重大平台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最多跑一次”改革牵引全面创新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浙江实践取得明显进展,在三大科创高地领域集聚一大批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创新空间布局和产业平台体系明显优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科技型智能化生活成为民生福祉的鲜明标识,“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生态体系更加完善。

——着力实现重要指标“六倍增六提升”。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经费比重、PCT国际发明专利申请数、数字经济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顶尖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数等方面奋力实现倍增。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力争达3.2%,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力争达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超过60%,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达185人年,全社会劳动生产率达25万元/人,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70%

2035年,建成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在世界创新版图中确立特色优势、跻身前列,为以人民为中心的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取得五项标志性成果:三大科创高地全面建成,国际化创新平台、领军企业、顶尖人才有力支撑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在若干战略领域实现从跟跑、并跑到领跑;涵养全球创新人才的蓄水池基本建成,重点领域形成人才高峰,成为最具影响力吸引力的国际人才流入地之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域创新体系全面形成,高峰高原与特色基础有机结合,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创新的系统效应和整体效能全面提高;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创新体制率先形成,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全面完善,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科技型智能化新生活普及普惠,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智慧乡村、未来社区基本建成,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等领域新技术广泛应用,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

二、全力建设具有影响力吸引力的全球人才蓄水池

3.大力引进国际高端创新人才。抓住全球人才流动新机遇,聚天下英才共建浙江、发展浙江。大力实施“鲲鹏行动”,深入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领军型团队计划等人才项目,加强对全球顶尖人才保护保障。到2025年,引进集聚100名全球顶尖人才、1000名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全面构建“高精尖缺”人才开发目录库,鼓励企业布局海外“人才飞地”,开展海外并购,充分发挥我省企业海外科技孵化器和研发机构作用。鼓励跨国公司在浙江设立或联合设立研发中心和创新基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与本省单位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重视培育和用好本土人才,优化政策激发本土人才积极性,加快本土高素质人才国际化培养步伐。

4.培育壮大优秀青年人才队伍。大力实施青年英才集聚系列行动,打造青年创新创业活力之省。扩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新增名额全部用于优秀青年人才,支持更多青年人才成为领军人才。建立阶梯式支持机制,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或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青年人才,可申请追加支持。实施万名博士集聚行动,提高在站博士后经费标准和出站留浙补贴标准,加大对企业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支持力度,推动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博士后工作站。发挥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作用,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浙创业就业,与海内外高校开展全方位就业合作,大力推进大学生见习基地和创业园建设,打造大学生实习应聘、就业创业全链支持体系。到2025年,国家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达到1000名,累计新增就业大学生500万名。

5.加快创新型浙商队伍建设。大力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全面拓展提升企业家和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和创新能力,形成一支拥有百名领军人才、千名骨干人才、万名后备人才的创新型浙商队伍。积极发挥浙商组织作用,举办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和杭州国际人才交流与项目合作大会、国际青年创业论坛、长三角全球科创项目路演等,激发高校院所、平台企业、海归人员、广大浙商的创业创新动力,鼓励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推动更多创新人才带专利、项目、团队创业。完善“亩均论英雄”,把人才密度、创新强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6.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启动“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产教训融合、政企社协同、育选用贯通的高技能人才培育体系,努力打造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新型蓝领队伍。推广“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与学校合作建设产业学院、技师学院,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支持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参与办学。统筹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双高计划”院校建设,加强重点学科专业群建设,构建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成长立交桥。着力加强工程师队伍建设。注重名家大师技艺传承,积极开展技能大赛,遴选培育大批优秀工匠,落实绝技绝活代际传承。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放,职业院校培训收入可用于教师劳动报酬。完善技术技能评价制度,健全高技能人才政府补贴制度,推动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拓宽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到2025年,建成高水平职业教育基地100个,新增高技能人才100万名,累计占技能人才的35%

7.全方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建设一批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充分赋予人才“引育留用管”自主权,以“一区一策”方式加强薪酬分配、科研经费等人才政策创新突破。全面改革省级人才计划遴选方式,实行高水平大学、一流科研院所、领军企业等人才引进推荐认定制。推进人才计划的市场化评价机制改革,把工作履历、薪酬待遇、获得投资额度等作为人才认定评价的重要标准。探索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可面向市场遴选首席专家,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推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实绩论英雄。建立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畅通高级职称直接申报渠道。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薪酬待遇实行“一人一策”。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包容审慎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机制,对人才引育投入绩效实行总体考核、中长期考核,对基础前沿研究领域人才,着重看标志性成果、实际贡献和科学价值,保障高层次人才潜心创新创业、充分施展才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探索人才使用、管理和激励等创新政策试点,打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人才流动通道,大胆探索通过高校和重大科研平台留编引才方式,突破人才二元体制障碍。

三、围绕三大科创高地全力建设全球创新策源地

8.集中力量建设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作为全面创新改革的试验田。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多块牌子”的体制架构,推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一体化整合、实体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按照创新链产业链协同的要求,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加快杭州西站枢纽“云城”规划建设,拓展科创大走廊两翼,探索将德清相关区块纳入规划管理建设,支持杭州高新区(滨江)、富阳成为联动发展区。对标国际一流、集全省之力,大胆创新要素集聚模式,打造“创新飞地”“人才飞地”和研发总部等集聚区。创新投融资体制,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力度,高起点打造面向世界、引领未来、辐射全省的创新策源地。

9.大幅提高重点领域基础研究能力。实施“尖峰计划”,发挥高校、重点科研院所和龙头平台企业科学研究的源头作用。围绕量子信息、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与智能网络、精准医疗、新药创制、前沿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系统谋划、前瞻布局,实施重大科技基础研究专项,攻克一批重大科学问题。鼓励开展交叉学科研究,在脑科学与人工智能、生命科学与医药健康、生物技术与绿色智慧农业、纳米科技与功能材料等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重大成果。深化创新教育改革,对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支持人文和哲学社会科学建设,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世界领先的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构建完善基础研究人才体系、学科体系和保障体系。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幅增加高校院所基础研究投入,探索与企业设立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加大对企业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省里每年实施100项左右面向未来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10.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全面推进“尖兵”“领雁”“领航”等计划,围绕专用芯片、人工智能与融合应用、区块链、新一代网络通信与时空技术、空天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与智能装备、氢能与燃料电池、储能技术、新型柔性与磁性材料等重点领域,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迭代实施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加快研发一批填补空白的重大成果。省里每年实施300项左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聚焦重点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建立健全产业链风险清单,滚动编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按照重点突破、长远部署、系统推进的要求制定攻坚任务。完善平战结合的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在重大科技专项中加大对新冠肺炎等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研发攻关支持力度,加强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建立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争取创建国家级应急医学研究中心和传染病实验室,全面提升集成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能力。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机制,形成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采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选择研发团队,提升科研攻关的精准性、高效性。

11.加快建设实验室和重大科研平台体系。大力推动之江实验室融入国家实验室布局,创新优化“一体双核多点”体制,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支持浙江大学、西湖大学、阿里巴巴等共同建设若干省实验室,支持宁波建设甬江实验室,支持各市聚焦三大高地和产业集群建设省实验室。到2025年,建成10个高水平省实验室。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提升行动,重点培育建设高校学科、龙头企业、省部共建等国家重点实验室,完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国家超算中心等国家级载体布局建设。支持省重点实验室以学科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开展多学科协同研究为纽带,探索组建联合实验室和实验室联盟。加快推进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超级智能感知、新型智能计算架构试验与验证、新一代工业互联网系统信息安全、量子精密测量与传感系统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装置)建设,打造大科学装置集群。加快建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引领性开源开放公共平台。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的战略合作,支持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国科大温州研究院等更好发挥作用,支持浙江大学国际科创中心、中科院肿瘤与基础医学研究所、宁波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绍兴集成电路产业创新中心、省大湾区(智慧海洋)创新发展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挥作用。到2025年,全省引进共建高端创新载体200家以上,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150家。

12.以一流学科创建引领高水平大学建设。支持浙江大学打造世界一流的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大学、更好发挥作用,支持西湖大学开展新型省部共建、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究型大学,支持中国美术学院、宁波大学等省重点建设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学科,支持各市引进培育一批学科水平国际一流的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在三大科创高地建设中发挥引领支撑作用。实施“学科登峰”工程,聚焦聚力做强特色学科,大力推动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相关学科建设,鼓励省重点建设高校冲刺国家“双一流”或A+学科,不断完善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体系。建立健全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学科协同和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机制,支持跨校跨院整合提升一批优势特色学科,开展科教协同、产教融合改革试点。增加高等教育财政投入,集中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学科、省重点建设高校、特色优势学科等重点项目。以高水平大学为试点,创新高校人才编制管理方式和收入分配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建立高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引才引智机制,保障高校引进高端和急需人才需求,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一流学科面向全球遴选学术校长、学术院长,探索设立“杰出人才工作室”。

13.推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打造全球科技精准合作升级版,围绕关键技术、前沿科技和重大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通过有偿使用、知识产权共享等方式,吸引国际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提升发展行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国际科技合作网络,创建一批全球精准合作示范平台,打造一批精准合作重点园区和基地,新设一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和国际化研发机构。聚力打造长三角科创共同体,推进长三角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全面对接上海全球科创中心建设,支持杭州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和国家数字经济示范城市、宁波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嘉兴建设接轨上海“桥头堡”,参与设立长三角创新引领联合基金,共同发起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建设一批长三角协同创新基地,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科创平台建设。

四、全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体系

14.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深入实施“雄鹰行动”“凤凰行动”“雏鹰行动”,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赶超工程,完善梯次培育机制,实施“双倍增”行动计划,继续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宁波打造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之城。全面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支持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和院士工作站等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创新共同体,重点支持在三大科创高地的产业领域打造顶级科研机构,努力跻身全球领先地位。到2025年,实现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支持企业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的融合,引导企业标准化品牌化发展,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大力开展对标达标提升活动,争创制造业领域中国质量奖。

15.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关键战略材料为重点,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推动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组织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重点打造数字安防、集成电路、智能计算、网络通信、生物医药、炼化一体化与新材料等标志性产业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备份系统和协同创新项目建设,积极对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瞄准培育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工程、量子信息、柔性电子、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导航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前瞻布局,形成一批前沿科技成果,努力抢占发展制高点。围绕数字安防、汽车及零部件、绿色化工、现代纺织和服装等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优势制造业集群,实施创新链贯通工程,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加快5G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生态,推动以工业互联网改造产业链步伐。按照现代产业集群理念深化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信息技术的应用和融合创新,推动制造方式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建设一批未来工厂、数字工厂,打造一批高质量经典产业。

16.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新基建与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协同融合发展,推动基础设施改造、关键技术突破、市场化水平提升,建设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先进省份和基础设施智慧化融合应用示范省份。建设5G和下一代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加快实现所有乡镇(街道)以上地区5G信号全覆盖。聚焦产业应用重点领域,加快建设浙江云数据中心基地,扩大我省绿色化数据中心资源规模。建设和推广工业互联网,推动制造业企业工业设备或数据采集点纳入“1+N”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推进杭州、德清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支持宁波创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乌镇建设互联网创新发展试验区。开展新基建十大专项行动。加快卫星时空信息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物联网终端部署,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加快智慧交通、智慧充电桩、智慧水网、智能电网等智慧设施建设。完善新型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

17.以需求为牵引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围绕建设全球技术转移枢纽,加快中试平台、市场体系建设,培育技术经理人,建设大数据交易市场,布局建立知识产权集群,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体系,打造网上技术市场3.0版和“浙江拍”品牌,加强与长三角等省外国外科技大市场的交互融通,构建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平台体系。推动需求侧拉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政策和政府采购优先使用创新产品政策体系,打造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示范应用工程,推动产品、技术和生态在应用中持续迭代升级。以数字核心技术突破为出发点,推进应用场景创新,鼓励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联盟,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争创国家级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优化和深化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试点,加强军地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加快钱塘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通过“军转民”“民参军”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大力发展科技经纪、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服务,支持专业化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工业设计、流程再造、智能生产等创新型服务,打造科技服务产业集群。支持新技术与新金融深度融合,创建金融科技健康发展试验区,支持杭州加快建设国际金融科技中心。

18.构建高水平现代化的创新空间格局和产业平台体系。推动环杭州湾区域成为全球重要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杭州和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建设杭州城西、宁波甬江、G60、温州环大罗山科创走廊,加快建设环杭州湾高新技术产业带、温台沿海民营经济产业带和衢丽“两山”转化产业带。以杭州宁波为“双核”,加快创新型城市群建设,70%以上设区市建成国家级创新型城市。以系统性重构、创新性变革为核心,整合提升各类开发区(园区)。创建打造20个左右“千亿级规模、百亿级税收”高能级战略平台。实施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新建国家级高新区5家以上,国家级高新区排名大幅跃升,支持杭州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整合形成150个左右高质量骨干平台。建设一大批“专精特新”特色化基础平台,建成省市县三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320家,打造标杆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20家以上,创建高新技术特色小镇40个、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0家、双创示范基地120家。同时,加强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高新技术特色小镇等紧密合作,探索建立创新载体联盟。

19.深化实施科技和数字惠民工程。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攀高工程,争创一批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加强新品种选育、绿色生态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利用、农业生物智造、农业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支撑,高质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开展乡村人才振兴行动,推动科技人才资源向农村、山区、海岛下沉。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省市县联动派遣科技特派员3000名以上。全面推进“城市大脑”引领智慧城市建设,打造一批“未来社区”,运用信息化让大城市变得更“聪明”。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环境保护、河湖治理、海洋治理、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加强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气象、地质、洪涝、地震等灾害的预防预警科技创新,积极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惠及民生。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临床医学协同创新,推动健康产业发展。充分挖掘“杭州亚运”效应,推进国家文旅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高质量推进之江文化产业带、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推动体育、文化、旅游等产业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催生壮大数字生活新服务。

五、全力建设科技创新与人才生态最优省

20.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才和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对科技事业领导,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加强创新工作统筹协调,形成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体系。统筹推进党政人才、人文社科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省部属高校、国有企业、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督查机制,制订责任清单,强化结果运用。设立“科技创新鼎”,建设“科技大脑”,发布省市县三级科技创新指数和人才竞争力指数。提高党政领导科学素养,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加强对各类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畅通人才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渠道,着力集聚爱国敬业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健全完善决策咨询制度。

21.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牵引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打造“掌上办事之省”“掌上办公之省”。探索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浙江路径,强化政府组织推动、产业链协同、龙头企业牵引和市场化运行,推动创新资源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单位。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三评”改革精神,完善适应颠覆性创新的研发组织模式。探索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新机制,谋划设立基础研究人才基金,鼓励科学家自主选题、开展长期研究。深化科研放权赋能改革,压实科研单位主体责任,对科研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检查结果互认,一个项目周期实行“最多查一次”。改革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利益分配机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和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制度。组建省科创集团,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支持国有企业在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联合攻关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形成各类企业创新共同推进、多轮驱动的局面。争创新经济监管改革试验区,改革新兴产业监管制度,在新技术、新产业、新场景领域研究探索新的规制体系。

22.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深化人才创新创业全周期“一件事”改革,建设浙江“人才大脑”,推广“人才码”,推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综合体建设,集成人才引进、服务、赋能等功能。打造高层次人才来浙创新创业“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住房、医疗、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体系,鼓励各地多渠道建设各类人才专用房。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为外籍人才及其家属落实国民待遇,推进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建设。细化移民出入境政策措施,对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外籍人才提供永久居留和证件签证便利服务。到2025年,力争在浙工作外国人才数量达到5万人。全力落实省部属高校、国有企业、重大科研平台人才的同城待遇,支持户口不迁、关系不转的在浙创新创业人才同等享受公共服务。坚持全省“一盘棋”,发挥杭州、宁波、嘉兴等地优势,建立更多服务全省的“人才飞地”,推进甬舟人才一体化试点,畅通“山海协作”人才双向挂职,推进省内人才服务共建共享、政策叠加互认。推进长三角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快实现人才评价共认、人才服务共享、人才信息共通、人才资源有序流动。

23.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更好发挥引导撬动作用。确保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五年全社会累计实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投入、重大科研平台设施投入、重大人才引进投入“三个千亿”目标。在全面执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加大创新券对企业研发投入带动力度,大力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通过科学技术奖励、绩效奖励等途径,增加高端人才实质性收入。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深化完善人才与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创新引领基金投入,支持发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银行探索打造实体化服务科技和创新型创业人才的专营机构,条件成熟时争取设立专业银行。深入开展“人才投”“人才贷”“人才险”业务,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深入探索股债联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扩面,培育科技型专业保险体系。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迭代升级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创新“企业码”金融服务模式。用好国家土地审批权下放试点,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等重大项目储备库,加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保障,优先保障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和实验用地。

24.强化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法治保障。大力培养法治人才,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促进创新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正司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争取设立杭州、宁波知识产权法院,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知识产权执法,严厉打击重复、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快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平台布局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实施知识产权联合惩戒。构建知识产权多元治理体系,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加大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与援助力度。建立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治理。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完善知识产权投资、交易市场和公共服务体系,打造知识产权运营城市群。

25.大力培育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创新文化和浓厚氛围。深入实施全民科学文化素质行动计划,在中小学普遍开展创新体验教育和创新思维训练,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建立健全创新尽职免责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规范和细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尊重科研规律,激发家国情怀,激励引导广大科技人员追求真理、勇攀高峰。进一步弘扬新时代浙商精神,发挥企业家引领创新的关键作用。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和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深化科技监督机制建设。加强宣传报道和示范引领,加大科技奖励力度,每年重点奖励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获得者、典型创新人才和创新企业,让全社会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力量充分涌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

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03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为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标志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和“补短板、建优势、强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创新强省、人才强省工作导向,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创新要素配置,探索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新型体制机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紧密结合,加快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全国一流水平和浙江特色的全域创新体系。

(二)发展目标。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紧扣传统产业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省市县三级联动、梯度培育,打造既能解决基础研究的核心关键问题,又能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创新载体。到2022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300家、其中省级100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30000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的比重超过40%

2025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500家、其中省级150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5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50000名,在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重点领域实现全覆盖,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的比重超过60%,推动全省研发经费支出中基础研究的比重达到8%,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20家以上,打造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高水平创新平台,有力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

二、标准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

(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8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8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地方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聚焦地方新旧动能转换、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县(市、区)制定。

三、建设方式

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按照引进共建一批、优化提升一批、整合组建一批、重点打造一批的方式,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一流创新人才团队的吸引力,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增强产业发展带动力,打通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一)引进共建一批。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国家级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浙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到2022年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100家,到2025年达到150家。

(二)优化提升一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推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到2022年优化提升新型研发机构180家,到2025年达到300家。

(三)整合组建一批。以学科融合发展、产业链补链强链、区域协同联动为着力点,以重大科研项目为牵引,对全省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资源相对集中的研发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一批创新资源和科研优势叠加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优势企业或科研机构牵头,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打造创新联合体。到2022年整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20家,到2025年达到50家。

(四)重点打造一批。围绕我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中择优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世界一流的科研平台,集聚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抢占全球科技创新制高点。到2022年打造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10家,到2025年达到20家。

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多元创新投入体系。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多元化投入和产权组合机制,在举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建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探索技术入股、开展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源。

(二)集聚一流创新人才团队。坚持人才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双聘双挂”、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集聚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氛围。

(三)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坚持需求导向,紧扣我省万亿产业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415”产业集群培育及传统产业升级的创新需求,强化原始创新能力,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掌握创新和发展的主动权。

(四)打造协同联动创新体系。坚持协同导向,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交流合作、协同攻关,跨领域、跨单位整合创新资源,探索相近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科创联盟,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协同创新,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共同体,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五)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坚持成果导向,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取得具有引领性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和原创性技术突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纳税等政策措施,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

(六)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坚持开放导向,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通过人才交流、合作攻关、共建平台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和资源对接。探索在创新大国、关键小国设立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和创新孵化中心,引进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大科学计划与工程,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平台,构建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生态。

五、政策支持

(一)深化管理创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属科研院所管理序列,享受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等政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建设,经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可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二)加大财政支持。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省级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由省市县联动支持。鼓励省外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来我省设立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从事竞争前技术研发,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第三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已有专门支持政策的不再享受。鼓励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三)加强科研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省科技厅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支持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和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

(四)激发创新活力。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各地应为当地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居留、落户、医疗、社会保险、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五)扩大基金支持。各类政府基金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或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省创新引领基金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已设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项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纳入省创新引领基金项目库。

(六)强化要素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自建科研用地,由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或厂房举办科研机构,经批准后可暂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但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研发总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按规定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统筹指导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相关地方和部门比较优势,统筹布局、汇聚资源,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二)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以3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确定绩效评价优秀等级,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连续2年不合格的予以退出。各地政府负责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和管理。

(三)加强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出,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本意见自20209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7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1224

 

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

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健全“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梯次培育机制为抓手,坚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并进、激发企业内生创新动力与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并重、科技企业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设“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25年,实现重要指标“双倍增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均较“十三五”规划目标增长1倍以上,分别达到3.5万、10.5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和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力争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超过60%,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比、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力度。

1.千方百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快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培育促进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上规升级,每年推动一批传统制造业企业成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

2.量质并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引导各地每年梳理一批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进行精心扶持,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把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雏鹰行动”重点培育对象,每年培育50家“隐形冠军”“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级的当年增量部分,返还奖励给所在市县,可由当地统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凝心聚力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遴选100家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推动其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和知名度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深入实施科创企业上市行动,推动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适当奖励。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雄鹰行动”重要培育对象,培育58家数字经济千亿级企业和一批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创新型领军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优化企业创新平台布局。

4.支持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支持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布局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争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引领性开源开放公共平台。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或参与省实验室建设。到2025年,力争依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基础研究平台5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研发中心、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提质扩面。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推动创新平台提能造峰。到2025年,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100家、省企业研究院100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6.支持企业建设产业创新平台。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分行业跨区域打造省级和争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到2025年,力争新建产业创新平台5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7.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建立科技资源配置与研发投入实绩紧密挂钩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强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提高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费用视同利润的比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8.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每年实施300项左右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尽快解决一批影响产业链安全稳定的“卡脖子”问题,提高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推广应用一批科技企业自主研发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新增200项浙江制造精品。开展对标达标提升活动,树立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累计制定浙江制造标准4000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9.提升产业协同能力。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实施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支持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推进全球科技精准合作和产业链招商,加强国际合作,招引一批产业链补链强链项目。深化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机制,科研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创新研发、技术攻关所获取的劳务报酬不计入其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

10.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区域行业创新平台以非营利方式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支持各类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强化原创关键技术供给。优化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科技奖补绩效挂钩分配因素,市县应将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方向的相关专项资金更多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发挥区域创新平台集聚作用。

11.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科技企业集群发展。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财税扶持、知识产权保护、高端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股权激励等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加大主攻产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和精准扶持力度,引领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融通发展,推动主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政府)

12.支持开发区培育壮大科技企业。实施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将科技企业培育作为高新区综合评价重要内容,深入推进园区整合提升和“亩均论英雄”改革,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全省总数的一半以上。支持杭州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培育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各类开发区实施浙商回归工程,招引重大项目和知名科技企业落地。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工业用地总量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13.支持科创平台孵化引育科技骨干企业。支持科创走廊、高新技术特色小镇等科创平台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加快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招引培育一批未来产业硬科技企业。培育建设20个“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谋划引进一批标志性项目和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五)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4.提升专业服务水平。高水平建设一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公共服务。鼓励小微企业园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对科技企业使用创新券的支持力度,拓宽创新券在委托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设施和数据资料开放共享等方面的应用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5.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升行动,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数量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价A类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3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升创业项目产业集聚度,对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为在孵科技企业给予房租减免优惠,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6.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和所有权收益权改革试点,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财税扶持政策。发挥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与科技企业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支持各地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与科技企业开展深度产学研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资源要素支撑保障。

17.强化人才引育。深入实施“鲲鹏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和“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养高素质企业创新创业和技术技能人才。对工业科技特派员领衔实施的科技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

18.强化金融扶持。鼓励商业银行在科技资源聚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制定专项信贷计划,为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定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股债联动业务,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19.强化资源要素。建立研发投入强度高于5%的科技企业白名单制度,鼓励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鼓励纳入各类重点支持清单。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重点科技型企业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加大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列入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名单,落实“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享受差别化电价、水价等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协调。加强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工作协调,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省科技厅牵头抓好行动计划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科技企业倍增提质。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落实举措,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有序推进。

(二)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10+N”行动,持续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的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重复、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三)深化考核评价。加强科技企业统计监测,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跟踪和分析研判,健全完善季报、年报制度。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情况,统筹纳入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和市县科技创新指数并定期发布。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12025年)

2.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12025年)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惠企政策十条》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175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推进科技惠企政策扎实落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科技惠企政策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1229

 

科技惠企政策十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推进科技惠企政策扎实落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特梳理制定相关科技惠企政策如下:

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

三、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施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政策。对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实行500万元、1000万元两档分档资助。实施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年薪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所聘企业20万元资助,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五、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六、实施企业研发国际化奖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七、实施省技术创新中心补助政策。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中心省财政经费给予首次5000万元的支持,5年内省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2亿元,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

八、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政策。优先支持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省级重点研发项目。鼓励市县财政按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的20%予以奖补,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九、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用地保障政策。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且软投入不低于5%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软投入强度不足5%的,申报单位牵头承担1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3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或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也可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支持企业建设小试中试基地,对提供行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的小试中试基地,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流程,适当放宽亩均税收、亩均收入等指标。

十、实施科技企业融资政策。联合相关金融机构推行“浙科贷”专属融资政策,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26县重点科技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在同类型企业标准上增加30%以上、贷款期限再增加1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享受最优贷款利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1229日印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216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级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69

 

 

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打造全国最优科创环境,加快推进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主体作用。改革尖兵”“领雁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在坚持挂榜揭榜有效分离的基础上,大幅提升企业在重大科技项目中的决策和话语权,提高企业出题的攻关榜单数和企业承担的攻关项目数。尖兵计划项目申报不限项,揭榜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行最终用户委员会制度,围绕415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组建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风投机构等参加的最终用户委员会,会同技术专家,全程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需求征集、榜单凝练、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实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度,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聚焦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面向全球挂榜,省市县联动支持,其中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出资不低于财政资金总出资额的两倍;由链主企业出题、选帅、评价和应用推广。(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组织项目群攻关。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形成真榜、实榜。联合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联合体相关技术攻关如纳入省级重点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国家创新联合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等方式,为基础研究提供支持,省财政出资不超过联合基金总投入的25%。(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每年支持实施一批数字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加快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在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认定一批科技小巨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在土地、能耗、水资源等指标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将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纳入国有企业的考核内容。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明确省属工业企业最低研发投入比例,到2025年,重点制造类省属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6%。(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三、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企业招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鼓励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各市、县〔市、区〕政府)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采取订单式方式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贴。(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探索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按职称系列或专业的管理权限,由自律性强、专业性强、运转规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牵头,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共同制定相关职称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在卡脖子攻关任务中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落实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政策。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提升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企业水平。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等要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小试中试基地建设,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服务和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技术服务收入和投资孵化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一般要达到60%以上。(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提供行业服务、市场化运营的小试中试基地,简化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流程,适当放宽亩均税收、亩均收入等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建立投拨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适时退出财政经费支持模式,鼓励国家和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对通过同行尽调评估的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份,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引导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建设专业化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双创基地,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数纳入对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考核内容。鼓励国家和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带着创新成果兼职创新创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五、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上云建设虚拟实验室,加快实现云端研发网络资源——“未来实验室的数字化科研管理系统、数字化实验工具、自动化实验操作系统、数字化研发平台等免费或以成本价向企业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有序推动高等院校,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向全社会开放共享,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创新载体应将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情况作为测试服务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企业单个委托研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且通过企业验收的,列入当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六、增强科技金融服务企业能力。实施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项目,对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26县重点科技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可在同类型企业标准上增加30%以上、贷款期限再增加1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享受最优贷款利率。(省科技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设立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绿色通道,推动央行资金高效精准直达科技企业。推动科技服务业贷款持续较快增长,推动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类贷款增量扩面。扩大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

实施创新保专属科技保险项目,鼓励保险公司为从事科技研发、生产的科技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对按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导致研发项目失败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企业赔偿。(浙江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实施科创通上市计划。建立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浙江证监局)

对技术类项目,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提高至30%,淡化投资周期内项目经济性评价,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会效益的评价,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落实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政策。建立科技攻关、技术标准研制和成果产业化联动机制,打通科技研发、标准化、产业化链条,尖兵”“领雁攻关项目成果攻克产业链断供断链风险点的,纳入产业链协同攻关创新项目目录。对符合首台套奖励条件的,给予首台套政策支持。(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落实招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的比例。支持首台(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遴选纳入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省级推广应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落实首台(套)产品应用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产品,省财政按其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落实使用首台(套)产品尽职免责机制。对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或者使用首台(套)产品的,在产品出现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时,根据容错纠错有关制度规定,经事实认定和综合研判,可减轻或免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为依法依规使用首台(套)产品营造良好环境。(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八、强化科技招商与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亩均税收和亩均研发投入双亩均考核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项目考核中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支出强度和增长率等科技创新指标考核。(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用地。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且所在企业软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大于5%的,或牵头承担1项及以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3项及以上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

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持续推进浙江知识产权在线迭代升级和落地应用,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快保护平台,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机制,严格依法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赔偿力度,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高关键核心技术专利授权效率,深化专利优先审查、专利预审制度改革,建立绿色通道白名单企业制度。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对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平台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支持链主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实施产业链知识产权安全监测工程,将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红色预警领域列入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点。(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推行专利开放许可,建立企业高价值专利目录和专利产品目录,分类别分层次系统对接风险投资资本。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运营基金。(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278日起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69日印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

关于印发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219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办、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经济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稳增长稳企业主体保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现将《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绩效考评,提高政策落地的实施绩效。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2616

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

稳进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33条稳经济措施,落实《浙江省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全面顶格、能出尽出、快速高效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完善科技政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税支持措施

1.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力度。加快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入库企业数达3.5万家,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政策。

2.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数字化改革,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全生命周期电子化管理。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机制,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加强科技、税务、财政部门联动,对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可先行给予财政奖励。全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000家以上,累计达3.3万家。

3.用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

4.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R&D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投入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鼓励各地优先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优先纳入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清单。

5.推进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快达快享。省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省级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力争2022年度涉企科研项目经费6月底前全部到达企业。需要省级转移下达的国家项目经费,省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国家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6.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创新券数字化改革,推行常态化受理和兑付,鼓励市县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兑付时间,扩大使用范围。推广绍兴市创新券支付大型科研仪器费用无感直兑试点。推动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

二、金融支持措施

7.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加强科技、人行、经信等部门协同,建立主动对接企业机制,科技与金融部门联动,梳理全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清单,争取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更多落地浙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发展,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关键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参与组建创新基地平台企业以及国家级科技园区内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配套出台财政贴息、奖补、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8.推广浙科贷专属产品。科技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26县重点科技企业,可在同类型企业免抵押担保贷款额度的标准上增加30%以上额度,增加1年以上贷款期限,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最优贷款利率。推进浙科贷扩面增量提质,与更多在浙银行开放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迭代开发浙科贷、科技创新再贷款数字化应用,推进场景贯通、业务闭环,实现企业申请常年受理并即时送达金融机构,助力银企对接。

9.加大省产业基金对科技创新支持。对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提高至30%,淡化投资周期内项目经济性评价,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以及社会效益的评价,对项目给予更大的风险容忍度。

 

 

三、改革稳企措施

10.强化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主体地位。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化改革,迭代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化平台,依托由链主企业、高能级创新平台、行业主管部门、风投机构、技术专家等组成的最终用户委员会,人机结合绘制创新链图谱,梳理风险清单、需求清单、项目清单和成果清单,系统凝炼重大攻关任务,有序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企业在重大科技项目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加大对企业出题和企业牵头承担攻关项目的支持数量。积极鼓励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级科技项目,争取有更多项目落地浙江。

11. 创新科技计划项目监管方式。鼓励企业加快研发,对进度较快且提前完成里程碑节点、中期目标任务的项目,可尽快尽早开展里程碑节点或中期检查。对提前完成卡脖子攻关任务,在实施周期内被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或攻关成果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的,以重大突破即时报的评价结果作为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可提前申请验收。

12.支持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围绕平台经济底层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支持平台企业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力争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推动科技对直播平台等平台经济业态的赋能。支持有实力的平台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积极承担卡脖子攻关任务。

13.鼓励省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高省属企业研发费用视同利润的比例,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增幅等科技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完善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机制。

14.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支持省属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联合基金。

15.加大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企业力度。支持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技术创新机构、开展合同研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服务和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孵化和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服务收入和投资孵化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16.提高双创载体服务企业水平。推进入驻孵化数字化改革,通过智能匹配、一键入孵、云上管理等功能,建立保姆式企业孵化机制,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全年减免租金2亿元以上,减免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17.健全完善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企业招引的省鲲鹏行动计划支持对象、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对象等高层次科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实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三日办结制度。

18.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向企业开放。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数字化平台建设,有序推动高等院校、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和国资国企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集聚大型科研仪器1.5万台以上,全年服务企业1万家次以上。

四、扩投资措施

19.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加快梳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加大协调推进力度。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省科技厅发文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继续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

20.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十大省实验室和十大省技术创新中心布局,着力推进100项以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重点加快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超高灵敏极弱磁场和惯性测量装置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全年完成投资超100亿元。

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616日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 2022 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21 32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 30 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同时在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改进结余资金留用处理。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 ,500 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 ,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推行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改革。允许省属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 20% 作为单位科研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自主决定并公示。(责任单位:省属科研院所)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围绕我省“互联网 + ”、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聚焦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队伍建设,开展基础公益、关键核心和“卡脖子”技术研发攻关,建设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十四五”期间,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 15% 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深化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和金融资金作用,大力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我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建设。积极探索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并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进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创新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围绕我省重点战略领域,全面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组织方式。其中:对突发紧急、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采用直接委托制或择优竞争制方式组织实施;对突发紧急、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攻关任务,可采取“悬赏制”方式组织实施;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产业关键技术,试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出题、全球挂榜、企业选帅、企业验榜、企业应用推广;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同行尽调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权等投资性权利,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五、支持科研机构创新发展

()扩大高校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内部分配制度,原则上向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倾斜。(责任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鼓励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点、产业优势、科技基础等,打造各具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开展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 10 年的长期使用权的试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70%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六、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财务管理效率。(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结合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选择部分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选择部分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对其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优化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企业优化内部管理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机制,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自主确定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科研专用耗材,项目承担单位优化内部管理,参考正常使用量、科研项目实施等因素,合理制定大批量采购计划,确保科研正常需求。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对因科研工作确需发生的会议、印刷等实行定点采购的服务项目,可在政府采购定点目录外选择供应商开展采购。(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单位的“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七、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绩效管理。(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监督检查“整体智治”,增强监督合力。深入推进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推进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改革。(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加快科研诚信和科技监督建设。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诚信记录体系。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八、组织实施

()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加快清理修改部门规定和办法,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党委领导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和推进落实,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责任单位: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加快改革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完善重点领域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机制,修订完善项目需求形成、遴选、评审和组织、评价及经费支持等环节,形成科技资源配置的闭环管理。落实改革创新的主体责任,加强实施管理,确保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加大宣传落实督促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讲,加大专题培训力度,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4 18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 2022 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一)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二)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同时在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三)改进结余资金留用处理。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一)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推行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改革。允许省属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单位科研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自主决定并公示。(责任单位:省属科研院所)

(三)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一)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围绕我省“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聚焦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队伍建设,开展基础公益、关键核心和“卡脖子”技术研发攻关,建设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十四五”期间,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深化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和金融资金作用,大力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我省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建设。积极探索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并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进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四)创新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围绕我省重点战略领域,全面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组织方式。其中:对突发紧急、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采用直接委托制或择优竞争制方式组织实施;对突发紧急、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攻关任务,可采取“悬赏制”方式组织实施;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产业关键技术,试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出题、全球挂榜、企业选帅、企业验榜、企业应用推广;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同行尽调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权等投资性权利,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五、支持科研机构创新发展

(一)扩大高校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权。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内部分配制度,原则上向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倾斜。(责任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鼓励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点、产业优势、科技基础等,打造各具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开展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的试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六、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一)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二)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财务管理效率。(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结合我省数字化改革要求,选择部分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选择部分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对其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五)优化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企业优化内部管理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机制,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自主确定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科研专用耗材,项目承担单位优化内部管理,参考正常使用量、科研项目实施等因素,合理制定大批量采购计划,确保科研正常需求。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对因科研工作确需发生的会议、印刷等实行定点采购的服务项目,可在政府采购定点目录外选择供应商开展采购。(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单位的“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七、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绩效管理。(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监督检查“整体智治”,增强监督合力。深入推进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推进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改革。(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三)加快科研诚信和科技监督建设。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诚信记录体系。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八、组织实施

(一)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加快清理修改部门规定和办法,强化项目承担单位党委领导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和推进落实,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责任单位: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加快改革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完善重点领域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机制,修订完善项目需求形成、遴选、评审和组织、评价及经费支持等环节,形成科技资源配置的闭环管理。落实改革创新的主体责任,加强实施管理,确保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宣传落实督促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宣讲,加大专题培训力度,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社科联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418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 315 ”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

实施方案( 2023 2027 ) 的通知

 

浙政发〔 2023 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 315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2023 2027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 2 12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 315 ”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

实施方案( 2023 2027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着力构建“ 315 (“互联网 + ”、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云计算与未来网络等 15 大战略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方向,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教育、科技和人才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以创新深化为战略核心,以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力为关键,全力实施“ 315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打造三大科创高地升级版,加快形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提供强劲动力。

()发展目标。到 2027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建设取得更大突破,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取得更大进展,体系化创新能力和整体效能大幅提升。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 3.4%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 3.4% 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 66%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 17 件以上,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达到 185 人年以上。

———高能级科创平台体系加快完善。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的科创走廊体系辐射带动作用更加凸显,争取建成国家实验室(基地) 4 ()以上、全国重点实验室 16 ,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2 家以上,建设高水平省实验室 10 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15 家。浙江大学在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中走在前列,一批省属高校稳居全国前 100 位并明显进位。

———重大引领性硬核成果加快涌现。重点标志性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明显提升,在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等领域成为全球领跑者,在云计算与未来网络、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生物育种和生态高效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100 项左右。

———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加快形成。加快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集聚全球顶尖人才 200名左右,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各2000 名左右。科技基础设施投资累计超 1000 亿元,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超 1 万亿元,各类科技创新基金规模超 1 万亿元。

二、重点任务

()实施重大科创平台提能造峰行动。

1. 打造新型实验室体系。推动新型实验室提能升级,分梯次建设实验室。支持之江实验室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的重要支撑和新型举国体制的实践样板,支持西湖实验室、浙大余杭脑机交叉研究院等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打造国家实验室基地群。强化绩效导向,高水平建设省实验室,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延续给予每年 1 亿元省财政资金补助。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建立省实验室优化调整机制,引导企业牵头或参与省实验室建设。积极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省重点实验室体系化重组和系统化提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之江实验室、浙江大学,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建设高水平大学。大力实施高等院校“双一流 196 工程”,支持浙江大学建设世界一流的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大学,支持西湖大学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究型大学,在全省建成一批教育、科技、产业高效协同的高水平大学,推动更多省属高校跻身国内一流、世界一流。重点加强“登峰学科”建设,完善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基础研究行动方案,推进高校院所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加强数理力学、量子信息、脑科学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布局建设一批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

3. 打造产业驱动、需求导向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支持省智能工厂操作系统技术创新中心等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深入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围绕“ 415X ”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校院所牵头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建成省级以上产业创新平台 50 个以上,每年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30 家、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100 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40 家左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4. 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和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超高灵敏极弱磁场和惯性测量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5 年总投资超 1000 亿元。支持乌镇之光超算中心创建国家超算中心。做强做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在行业细分领域单点突破、具备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型科研组织,加大对中国科学院杭州医学研究所等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 2027 ,高质量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120 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行动。

1. 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迭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倒逼、引领、替代、转化“四张清单”,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2000 个以上,力争制造业项目占比达到 80% 以上。带动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超 1000 亿元,取得硬核科技成果500 项以上。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的重大成果,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2. 创新科技攻关机制。建立市场导向的科研项目立项机制,坚持“战略规划 + 专项行动 + 年度榜单”和“重大专项 + 重大专题 +重大项目”,深化揭榜挂帅、赛马制、军令状等攻关机制。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协同攻关,深化完善长三角区域联合攻关机制,打造“产学研贯通、上下游一体”的科创全链条。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 50 ,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 3000 万元财政经费补助。深度对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组织实施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备份能力,着力提升 10 大标志性产业链韧性和抗风险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实施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行动。

1. 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扩面提质,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升级版和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2027 ,力争高新技术企业超 5 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 13 万家、科技领军企业达到 120 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 500家左右。深入实施“雄鹰行动”,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15 家左右,加快培育高市值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上市企业达到 840 家以上。大力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力争每年新增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20 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00 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2.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重塑。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持续打造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 3 0 版和“浙江拍”品牌,每年技术交易总额超 2000 亿元。谋划设立省科创基金,支持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实施重大场景应用工程,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新增首台套装备 200 项、首批次新材料25 项、首版次软件 70 项。深化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建立科技成果五元价值评价机制,构建研、用、奖一体的科技奖励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3. 持续提升产业竞争力。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抢占智能视频处理、高性能专用芯片、智能系统与超级计算等领域关键技术制高点。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提升“ 415X ”先进制造业集群能级,加快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力争每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快于面上投资增速、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 15% 左右。聚焦工业“五基”(基础零部件 /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及装备、工业基础软件、产业技术基础),实施 200 个以上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600 个左右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深化标志性产业链“链长 + 链主”企业协同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实施战略人才力量集聚提质行动。

1. 引育高端创新人才。深入实施“鲲鹏行动”等重点人才计划,引育更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战略科学家,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100 个以上。办好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建立青年科学家长期滚动支持机制,培育一流的基础研究人才和青年科学家队伍。瞄准重大战略需求,加快培养高水平复合型人才,面向创新型国家和制造业强国引进 1000 名海外工程师,引进各类科技人才 1 万名。布局 10 个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有关设区市政府)

2. 打造卓越工程师队伍。深入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谋划实施“实验工程师”队伍建设行动,推进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和技工教育提质增量行动。到 2027 ,力争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 1500 万人左右,其中高技能人才数量超过 550 万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3.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深化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建好用好“浙里人才之家”等重大应用,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深化科技人才多元评价和激励机制改革,在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研系列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推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实施全域创新能级跨越提升行动。

1. 打造科创走廊体系。坚持一廊引领、区域联动,支持杭州依托城西科创大走廊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宁波甬江、温州环大罗山、嘉兴 G60 、绍兴、浙中、台州湾等建设各具特色的科创走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

2. 提升中心城市创新能级。唱好杭州、宁波“双城记”,支持建设人才集聚平台,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支持湖州、嘉兴、绍兴、金华等国家创新型城市提能升级,支持衢州智造智慧新城、舟山海洋科技创新中心、丽水浙西南科创中心建设。加快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群,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湖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亩均税收、亩均研发投入“双亩均”,推动杭州、宁波国家高新区进入全国前 10 ,力争实现国家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省级高新区工业大县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3. 提升工业大县科创能力。支持工业大县建设产业科创平台,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建设力度。增强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支撑,支持工业大县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新昌等国家创新型县()建设县域科技创新样板,国家创新型县()数量继续保持全国前列。(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4. 科技赋能山区 26 县高质量发展。建立“一县一策”精准支持机制,深入实施山区 26 县高质量发展科技专项,推进“科创飞地 +产业飞地”建设。实施科普惠民等 5 大赋能行动,开展“千博助千企”行动,实现博士创新站山区 26 县全覆盖。实施科技惠农富民行动,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省市县联动派遣科技特派员5000 人次以上。开展山区 26 县科技特派团试点,给予每个试点县每年 500 万元左右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协,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实施开放创新生态深化打造行动。

1. 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加快推进深时数字地球等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加快布局建设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加大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引进支持力度。加强与其他省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的发展联动,深化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推进科技资源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协)

2. 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保护体系。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集成改革。建设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绿色通道,建成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15 ,培育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50 个。加快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做大做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进一步拓宽专利快速预审产业范围,提高知识产权“快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 培育创新文化。大力弘扬包容竞争、宽容失败、崇尚科学、敢为人先的创新文化,深入打造“十联动”创新生态。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向公众宣传普及。完善科技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强化科技伦理治理和科研诚信建设,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弘扬科学家精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统筹协调。在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以超常规力度一体推进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的管理机制。加强教育、科技、人才等政策协同,集中财力支持高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引育等重点工作,强化项目、基地、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强化财税政策保障。加大科技多元化投入,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 15% 以上,着力提升科技投入效能。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普惠政策。完善提高省属企业研发费用视同利润的比例、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 20% 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完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吸引长期资本投入科技创新,优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浙科贷 + 创新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人才创业险等支持工具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享受便利化外债额度。建立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先免费使用、后付费转化)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

鼓励地方运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 80%

()强化用地用能保障。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 5% 的企业,优先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 3 亿元以上且软投入不低于 5% 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

()强化考核评价。围绕 15 大战略领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滚动实施、迭代完善,健全高效协同、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跟踪指导。加强对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改革、重大政策的考核评价,深化督查激励机制,完善以“科技创新鼎”为抓手的争先创优机制,促进市县创新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3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两个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我们修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110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两个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及15大战略领域,通过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基础公益研究、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或中期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优化。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以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为重点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形成研发投入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三)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

各市县财政、科技部门负责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做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专项项目负责人是专项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政府。省科学技术奖励、领军型创新团队等项目的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专项资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结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点工作确定支持范围。

1.基础公益研究。突出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推进原创性、引领性基础研究和“应用牵引、突破瓶颈”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任务,资助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重点研发。强化战略导向和成果导向,推进解决“卡脖子”问题和抢占技术制高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取得重大攻关成果,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两类资助项目。

3.技术创新引导。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与先进工作者奖励、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奖等,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含中科院合作项目配套、工程院战略咨询项目、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等)以及科技创新政策研究(软科学研究计划)等三类资助项目。

4.创新平台和人才。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培育科技人才,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创新平台计划[含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等]、人才计划(领军型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站等)两类资助项目。

(三)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具体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以公开竞争(择优遴选,下同)和择优(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一般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专项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四)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1.基础公益研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其中: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杰青”项目不超过8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30万元,探索项目不超过10万元,学术交流项目不超过10万元。

2.重点研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项目省财政年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以5年为一个周期给予稳定支持,前一个周期项目绩效突出的,省财政年补助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0万元。

省财政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左右经费支持。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实施周期2年内的项目可视情予以一次性拨付。

3.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平台和人才项目。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企业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海外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在浙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软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每三年一次,对绩效评价排名前1/5的,每家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9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不高于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领军型创新团队首个资助周期内省财政资助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分期拨款)。对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给予特殊支持,其中:杰出人才每人100万元,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80万元。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省财政按每人10万元标准资助所聘企业,5年内累计资助不超过2次,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外国专家工作站,按40万元和60万元两档进行资助。

在人才计划项目中落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理念,健全完善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参照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

本办法未明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与共建(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如需动态调整,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三、专项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按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组织实施。部分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可适当调整或简化组织实施程序,具体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承担(奖补,下同)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和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省科技厅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市县承担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三)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预算,退回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预算。

(四)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省科技厅等专项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三十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五)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除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七)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技术创新引导(除软科学项目外)、创新平台和人才类项目,不得提取和使用间接费用,具体支出按科技计划合同确定的内容,合法合规使用。

(九)扩大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在“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鼓励在“揭榜挂帅”“赛马”“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等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项目中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省科技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专项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县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强化“质量、贡献、绩效”导向,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完善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中期检查评估、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研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研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构建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探索对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需重点支持的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实行科研经费稳定支持。省自然科学基金对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的独创独有研究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三)各地相关部门、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做好监督管理等事宜。专项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专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项目资金;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6.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项目资金;

7.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

8.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9.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五)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同时依法主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六)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21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3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110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一)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浙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二)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推荐、初审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申报材料和实施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引导资金分配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以“强化绩效、聚焦重点”为原则,以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导向,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引导资金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向,具体口径按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加快发展的山区、海岛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长三角科创共同体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或特别重大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设上限。

三、项目组织及资金管理

(一)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应提前做好项目征集储备工作,可综合采用专家论证、处室联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遴选,按规定报批立项。主动布局的项目可直接提请报批立项。

对省政府督查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可给予切块资金支持,具体由所在市县按项目制管理。

对财政部、科技部要求以项目法申报的项目,采取择优遴选、定向推荐等方式向上推荐。

(二)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年度目标,在主动布局的基础上,可面向各设区市、省属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征集工作。申报材料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等内容。

(三)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的资金使用原则和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包括年度支持重点、安排原则、拟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等情况,按规定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30日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级次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六)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引导资金参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主要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一)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并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项目终止或项目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规定收回。项目验收通过或结题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项目实施变更、验收逾期处理等事项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

(四)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纳入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五、附  

本办法自2023218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浙科发计〔201819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 2023 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11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各类政策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制定以下政策。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实施)

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力争全省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1%,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

6.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124.29亿元。其中,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资金75.82亿元,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资金24.91亿元,人才支撑资金23.56亿元。

7.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各地使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8.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实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3日办结制度。

9.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省实验室,2023年,省财政延续给予1亿元补助经费。每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在5年建设期内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亿元补助经费,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统筹建设,将产业化成果优先纳入首台套产品和“浙江制造精品”目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等方面享受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

10.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单个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经费,对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11.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13.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激励。支持在我省设立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

14.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20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奖励,3年内不重复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等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

 

 

 


附 件:
上一篇:第二部分 财政引导政策(摘编)
下一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