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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日期:2015-11-06】

 ZJSP05-2015-0006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浙科发基〔201516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委),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章程》(浙科发计〔20052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116   

 


附件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注重自由探索与青年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职责是:

(一)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建立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制定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的资助计划;

(二)协同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浙江省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浙江省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做好与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和省级科技计划的衔接,促进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四)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五)承办浙江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服务地方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文化。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任命。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25名,由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受聘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采用会议或书面通讯方式对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九条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书面通讯方式以回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意见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遇有重要事项,委员会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订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与组织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开展省自然科学基金财政资金和资产、人员管理工作编制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发现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资助省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为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学技术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用于资助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态势,结合浙江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需求,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浙江省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有利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和创新研究;

(三)有利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四)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结合;

(五)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有利于促进区域科学技术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发布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受理程序与期限等信息,建立资助信息查询系统,为申请者提供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第十六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一般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省外同行专家评审、省内专家评审组评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议的程序进行。必要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并经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批准,启动或调整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与专家自愿等原则,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建省外同行评审专家库和省内评审组专家库,并建立专家的评价与信用制度。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保障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核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工作进展,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对重大优秀成果予以持续支持,推动成果共享和应用等。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布申请、资助和结题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开展资助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财政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和基础研究发展规划,按照量入为出、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同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适合科学基金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选人;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员任用方式,实行轮岗和交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保障员工享有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与学术性管理特点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热情服务科学家,自觉维护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浙江省财政、审计、监察、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科学技术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五角星,周围环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字样。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缩写为ZJNSF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审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同意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51210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2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5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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