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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2-03-1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4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县(市、区)活动,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面对当前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提高市、县(市、区)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现就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和统筹解决体制性、结构性、素质性矛盾的攻坚时期。在创建科技强市、县(市、区)的基础上,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科技强省建设,实现“十二五”率先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目标的迫切要求;是统筹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把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作为两者的结合点、着力点、创新点进行一体化部署、一体化推进的重要抓手;是走新型工业化与城市化道路,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集聚、高端制造业和高水平服务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应对区域竞争新趋势,集聚创新资源,激活创新要素,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现实选择;是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的客观需要。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城市(县、区)为载体,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为抓手,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实现创新驱动支撑引领发展为导向,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着力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进培育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支撑,创新科技体制机制,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突破关键产业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市场化与产业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着力提升区域综合实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突出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充分发挥创新型城市(县、区)在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以点带面,示范辐射,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企业主体。牢固树立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理念,把建设创新型企业作为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首要任务,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支撑转型升级。把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作为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围绕主导与支柱产业的瓶颈与关键技术突破,开展聚焦攻关、集成创新、重点跨越,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优化创新布局。全面推进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的创新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科技强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加强各类开发区、高新区的创新型城区的建设,以城市的创新发展带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创新体制机制。以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为突破口,深化科技、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体制改革,围绕制约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重大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实现新突破,着力构建富有效率、充满活力、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三、创建对象、评审程序和发展目标

  (一)创建对象。在科技强市、县(市、区)的基础上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尚未成为科技强市、县(市、区)的,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活动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29号)的要求,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县(市、区)活动。

(二)评审程序。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活动采用自愿申报、统一评价的方式展开。凡自愿参加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创建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省科技厅申报。经第三方机构按照创建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测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创新型试点城市(县、区)。  

对创新型试点城市(县、区),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创建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测评,测评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全省通报,其中达到条件的,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创新型城市(县、区)。  

(三)发展目标。通过“十二五”期间的努力,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创新基础条件显著改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规模成倍增长,全社会创新意识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努力形成一批创新精神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创新成果丰富、创新产业发达、创新环境优越的创新型城市(县、区),在全国率先进入创新型省份的行列。到2015年,争取三分之二以上的设区市成为创新型城市,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行列;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成为创新型城市(县、区);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区)成为科技强县(市、区);确保创新型企业的增长、年度专利授权量的增幅、战略新兴产业增加值的增幅、新产品产值率、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技术服务业的发展等指标高于“十二五”规划要求的增幅。

  四、主要任务

()确立创新发展战略。切实转变粗放型发展的理念,把创新驱动作为市、县(市、区)发展的核心战略,贯穿到经济、科技、教育、人才及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完善创新政策环境。坚持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与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并举,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未来竞争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照高端化、特色化、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加快区域科技创新、科技创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高端人才集聚、现代服务业“六大特色基地”建设,发展成为创新型园区,率先实现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高技术服务业,提高创新创业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力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农村流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研发与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卫生适宜技术、服务业数字化技术等,建设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抓住现代网络与信息技术发展机遇,推进智慧城市、智慧城区、智慧园区建设试点,促进改革开放成果惠及更多的民生。
  (二)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把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基础和根本。以政府的科技、人才投入带动企业的科技、人才投入作为投入政策的重点,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开放、集聚,支持企业建立研究院、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各种形式兼并收购国外先进企业、研发设计机构、知名品牌、技术专利、营销网络、战略资源,建设海外基地。培育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数量规模,并切实提高质量。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建设研发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着力培育与引进跨省、跨境、跨国的集团总部,建设集研发设计、运行管理、集成制造、营销服务于一体的总部基地。支持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主体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项目。坚持以专利的创造或依托发明专利为基点,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建设区域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到2015年,研发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研究院达到600家,其中研发人员300人以上的达到150家,研发人员1000人以上的达到30家,研发人员2000人以上的达到10家。
  (三)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才工作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应用为根本。加快实施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结合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创新平台、创新载体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创新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开发骨干。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千人计划”,鼓励支持企业引进一批具有真才实学的海外高端专业人才、掌握核心技术的海外工程师、高技能人才,培养一批具有战略眼光、国际视野、善于组织技术创新和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企业家,造就一批各类具有创新能力和精湛技艺的人才。鼓励和引导企业把人才作为推动商务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的牛鼻子来抓,注重与高校、科研院所联手协作,加强企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骨干和广大员工的再培养,应用创新方法,推进全员创新。

(四)加强区域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规划建设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支持有条件的建设重点科技创新基地、研发基地、工业设计特色基地、检验检测基地、创意产业基地,重点扶持42个产业集群示范区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不断探索完善行业、区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服务业,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高技术服务业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为中小企业和块状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服务,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互促共进。支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在县(市、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完善网上技术市场的创新创业功能,畅通创新与创业渠道,推动科技成果市场化与产业化。

(五)着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成功创业模式创新。鼓励探索克服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体制与机制,大力开展创新链与产业链成功对接的模式的试验,大力倡导“民间资金+科技成果+人才”“三优化结合”的创业模式,探索兴办技术交易所,完善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为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设立创业专项资金和引导基金。探索建立创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科技创业银行。推动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发展科技创业保险。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收购品牌、专利、网络和企业研发机构,引进国外工程师和科研人才,成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主体。鼓励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出口商品基地和国际技术转移机构。  

(六)努力营造创新氛围优化创新环境。整顿、重组、规范发展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器,确保名实相符、高水平的发展。进一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服务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深化技术要素参与股权和收益分配,探索推行技术期权、股权奖励等形式的股权激励,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导向,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强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创新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模式,发展知识产权和标准信息服务企业。鼓励以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鼓励和引导企业尽快成为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知识产权申报申请的主体、知识产权创新应用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和知识产权产业化与回报的主体。积极弘扬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深入推进各方面思想观念创新,形成勇于创新、尊重创造、崇尚竞争的良好氛围。倡导敢于冒险、追求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理念,优化富有激情、开放包容、力戒浮躁的人文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自觉地把创新驱动作为引领发展的核心战略,切实加强对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纳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要研究制定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规划,落实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配套衔接,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加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工作导向。要把重视科技与人才、加快转型升级作为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来考核评价,推动各地形成统筹政策举措、加大科技与人才投入的合力。发挥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和科技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现代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领导现代经济和科技工作的水平。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市、县(市、区)要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及其先进奖励经费。省科技厅要把创新型城市(县、区)和科技强市、县(市、区)建设作为厅市会商的重点议题,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基地、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积极支持创新型城市(县、区)申报国家级试点。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要深入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试点工作。

  (四)建立评价机制。建立定性与定量结合、以量化数据为主的多元化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监测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状况。省统计局、省科技厅要每年发布《浙江省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统计监测报告》,准确地反映各地工作成效。要及时总结各地的做法,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市、县(市、区)走上创新发展之路。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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