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农业科技创新载体是农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配置创新资源要素,增强发展内生动力,集聚农业高质量发展动能,有效提供源头创新成果的创新空间体。农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均为不同形式农业科技创新载体。本通知所指农业科技创新载体主要是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两大类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强化绩效导向,重塑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浙科发农〔2017〕138号)、《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农〔2017〕99号)进行了修订。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切实担当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科学制定相应工作举措,建立以问题为导向、实绩论英雄的建设评价机制,把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作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2.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9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1〕31号)和《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发〔202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运作、地方为主、省级扶持”的建设思路,强化创新驱动引领,着力拓展创新资源集聚、成果展示转化、高新产业培育和科技服务推广四大功能,持续完善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价值链、利益链五大链条,将园区打造成为全省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为培育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等。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四条 突出地域特色。面向全省市、县(市、区)基层,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显著、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园区建设要因地制宜,发挥区域特色产业优势,突出主导产业发展,原则上一个园区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使园区成为区域特色农业的聚集区。
第五条 引导产业集聚。以“大农业”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推动一二三产全产业链布局。引导主导产业按照产品(或服务)供给链、产业链和需求链集中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园区“整链条延伸、配套式发展”。园区要培育一批农业科技企业,使园区成为一二三产衔接联动、涉农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农业产业链联动区。
第六条 强化创新引领。充分引导创新要素集聚,推动园区创新引领发展。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载体和科技型人才团队,有相应的科技金融渠道和平台,使园区成为辐射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要素集聚区。
第七条 推动成果示范。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展示示范和转移转化,使园区成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械新模式集成转化的重要载体和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重要示范基地。
第八条 完善科技服务。积极服务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完善园区培训和科普功能,持续增强创业创新主体的科学素养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园区机械化和数字化水平。园区要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使园区成为高素质农民培训,大学生、农民工及退伍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增收致富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健全组织管理。园区应建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园区要有相应的政策举措,特别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财税政策、技术收益分配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创新的举措。
第十条 明确四至范围。要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建设规模,园区核心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创建的主体原则上应为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实施的单位允许多样化,适当向山区26县倾斜。园区申报须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制订建设方案,经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推荐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创建园区开展评审工作。
(一)初审筛选。省科技厅依据创建要求和当年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现场考察名单。
(二)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按“满足条件”“基本满足条件”和“不符合条件”予以评价,确定进入集中评审名单。
(三)集中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及申报材料,经质询后现场打分。
(四)发文创建。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评分情况,择优确定创建园区名单,经审定后的拟创建园区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考评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省科技厅与园区创建单位、主管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确保如期实现园区建设目标。园区建设实行主体负责制,由园区创建单位依据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园区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实行年度报告制,按年度将园区工作报告、园区年度调查表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主要成效、资金投入、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五条 园区验收。园区建设周期结束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通过。结果为不通过的,取消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由园区创建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由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结果为优秀的园区原则上比例不超过30%,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园区,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未完成验收的园区暂不取消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变更。园区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创建主体、负责人、建设任务、园区建设终止或退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需经科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园区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先行先试,探索出一套有利于园区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对省级财政建设经费进行配套,通过政策杠杆撬动园区引领带动所在地惠农富民,成为县域科技创新高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8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浙科发农〔2017〕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1〕31号)和《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发〔2021〕1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原始创新能力、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提升农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市场需求、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合力推进”原则,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研究院建设,着力培育和创建一批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农业企业技术研发机构,推进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做大做强农业企业。其主要任务:
(一)引领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下简称“研究院”)应把突破关键技术瓶颈、补强创新短板、促进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通过开展科技攻关,提升农业产业创新能力,并积极参与或承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二)做大做强农业科技型企业。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涉农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挥创新的主体作用。
(三)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通过研究院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团队、平台等各类创新要素向农业科技企业集聚,有效聚焦重点、集成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起以农业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将以大农业产业企业为支持方向,以延伸做强农业全产业链为目标,重点支持以下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
(一)现代种业
(二)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三)现代农业生态产业
(四)智能农机装备和新一代工厂化农业
(五)营养健康食品开发与冷链物流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农业生物产业
(八)数字农业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负责填报《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申报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的农业科技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二)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包括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载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建。
(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8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尚未获得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支持。
(六)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县(市、区)、地市科技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研究院申报条件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择优提出拟支持创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
第七条 经审定后拟创建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审核通过的建设方案,与研究院主办企业及其所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建设任务书。
第九条 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及所在县(市、区)政府部门承担研究院的主体建设责任。
第十条 主办企业应按照创建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鼓励参加社会公平竞争,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战略性、标志性成果。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研究院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强化过程跟踪监督,强化绩效导向,统筹资源予以支持,力争通过三年建设,推动研究院在聚集创新资源、产业技术攻克和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研究院建设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对研究院及主办企业发展的信息统计、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 研究院建设期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报告制。建设期内,按年度报送研究院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建设总体进展、主要成效、经费投入、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重点等。
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 研究院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由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研究院比例不超过30%;结果“合格”的,继续保留研究院资格;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研究院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期内,对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等方面违法行为的企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研究院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创建主体、负责人、建设任务、建设终止或退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需经科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建立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诚信管理制度。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及佐证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并记入省科研诚信行为数据库,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所在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如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将采取减少限额申报指标或限制申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农〔2017〕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