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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
【日期:2017-1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创新强省建设,推进我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打造更有活力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以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聚焦新动能培育和传统动能修复,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为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全链条服务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面向全省传统块状经济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集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国际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创新驱动引领的新典范、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扩大开放合作的新载体和高端要素聚集的新洼地。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主要任务

第四条坚持“市场需求、政府引导、体制创新、集群发展”基本原则,围绕传统动能修复与新动能培育两大主题,培育和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晰、支撑作用显著、创新链条全面、浙江特色优势鲜明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推动浙江经济发展走上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第五条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要求,围绕建设现代产业集群与新兴产业集群的基本任务,坚持存量盘活与增量带动的基本思路,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一)打造创意设计体系。整合产业设计基地,集聚海内外设计机构和设计人才,强化与高校设计类专业深度对接,提升产业创意设计水平,开展研发设计众包,推进个性化定制,形成集全球流行趋势发布中心、新产品发布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和时尚中心于一体的产业设计体系,推动产业价值链向高端延伸。

(二)打造技术创新体系。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业设计基地、各类创新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构建有利于创新成果高效孵化的体制机制,打造全产业链集聚、全要素整合、创新链协同发展的技术创新高地,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补强产业创新发展短板。

(三)打造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建立由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的协同创新体系。构建产业集群内大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以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为主体,整合创新资源,建立利益分配链与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共享。利用互联网平台,打破地理空间条件限制,促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服务发展,构建跨区域联动的线上线下协同创新网络。

(四)打造产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聚焦产业全链条服务,搭建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计量测试、商标品牌培育、应对贸易壁垒、标准制定、认证咨询、人员培训、风险预警、质量技术咨询等服务,大力推广应用创新券,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五)打造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体系。依托大数据、云平台,积极推进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建设,集聚与产品研发、创意设计、转化交易相关的高校院所、企业、设计协会、中介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六)培育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强化产业展览展示服务,支持企业开展设计大赛、品牌展览、行业论坛等系列活动。充分发挥产业存量空间资源作用,利用空余场地发展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培育集展示、交易、孵化、共享、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体系。

(七)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产业创新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信贷支持,实行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优惠,合理提高综合授信额度。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体系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建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打击假冒专利和产业领域专利保护专项行动,建立企业专利援助、监测和预警机制,探索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九)构建产业创新生态体系。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政府引导作用,聚集资本、技术、人才、政策等创新要素,构筑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主体开放、共享、协同、共赢的产业生态体系,增强主导产业竞争优势,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1+X”模式开展建设。“1”是指各市、县(市、区)政府建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机制,统筹产业创新服务体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政策整合;“X”是指立足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资源禀赋,探索建立若干不同特色、不同模式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市、县(市、区)规划建设的“X”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由市、县(市、区)政府申报。

第七条申请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第八条申报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完善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明确、路径清晰、重点突出,规划科学合理,政策举措有力。

(二)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发展潜力,能够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三)具有较完备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能为产业集群内产业培育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的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计量测试、标准信息、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技术市场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26个县(市、区)申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不超过3年。符合建设条件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向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书、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总体规划等材料。

第十条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1次。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申报个数。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厅负责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日常工作,会同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考察、论证评价,提出支持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议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

(二)拟支持建设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名单在省科技厅等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政府命名为“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列入建设名单的市、县(市、区)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3年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考核优秀的命名为“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示范综合体”,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建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报告制度。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本区域内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年度总结和统计工作,报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地可参照本导则,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第十五条本导则由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导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710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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