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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11-03】

浙委办〔20107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的战略部署,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争创我省新一轮发展优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优化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

  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以加快培育经济增长点、着力打造发展制高点为目标,统筹规划建设一批纳入省级战略层面的产业集聚区,激活存量、扩大增量,整合区域空间、发挥产业特色、集约利用资源,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建设产业集聚区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布局。从全省战略层面综合考虑资源支撑和环境容量,充分体现集聚集约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选择区位条件较优、开发空间较大、发展潜力较好的区域,重点布局、培育一批产业集聚区,使之成为我省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的战略性平台,成为产业、科技、人才的集聚示范区,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引领区。11个设区市原则上各安排一个产业集聚区。

  (二)统筹规划协调。产业集聚区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分层实施。规划期一般为10年(20112020年),其中重点规划期为“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的规划控制区、重点规划区和开发建设区范围,并与“十二五”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带、三大产业带相结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海洋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规划以及交通、能源、水利、信息、滩涂围垦、低丘缓坡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规划功能布局范围,科学划分产业功能区、配套服务功能区、生态功能区、预留区等区块,明确各功能区块的发展导向、建设规模及空间管制要求,并协调处理好产业集聚区功能区块与周边城市功能的关系。

  (三)发挥区域特色。立足区域山海资源、经济发展等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对产业集聚区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口流动等重大布局作出合理安排,制定符合区域实际、彰显区域特色的发展战略。

  (四)突出持续发展。充分考虑产业集聚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开发建设中严格保护水土和生态资源,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及生态敏感区。同时,注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注重产业政策导向,提升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

  按照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构筑现代产业体系的方向,突出“优、新、高、特”的产业导向,强化产业集聚发展的功能定位,制定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统筹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提高产业集聚区内的产业准入门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实施11个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规划,布局建设一批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装备制造和临港大工业项目,支持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和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和具有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

  (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一批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培育一批掌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努力发展具有浙江特色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发展的制高点。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物流、金融、信息、科技、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港口贸易等主要面向生产的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商贸、旅游等主要面向生活的服务业,引导支持服务业经营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

  (四)鼓励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优化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和省内外大企业集团在产业集聚区内设立总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五)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规划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功能区,因地制宜发展精品农业、设施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

  (六)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注重科技含量和环境质量,追求差别化竞争和特色化发展,严格执行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将产业集聚区建设成为我省现代产业发展的示范区。

  三、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合理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的用地需求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导向和土地要素倒逼机制的作用,合理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的用地需求,着力推进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优化产业集聚区的用地布局。

  (一)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布局。各市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控制指标,在立足于本市区域内统筹调整落实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任务及布局的前提下,研究提出产业集聚区合理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做好建设用地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中,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专项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对盘活“批而未用”置换出来的建设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节余部分,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

  (二)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强产业集聚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批后监管工作,加大对转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相挂钩。

  (三)妥善处理规划建设涉及的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产业集聚区内涉及的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可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予以调整,并通过划定“城乡扩展边界”保障“十二五”期间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对避让且调整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确实有困难的产业集聚区,省里支持探索跨区域的耕地资源优势与经济优势互补新机制,允许在市内统筹安排,与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一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沿海滩涂、低丘缓坡等耕地后备资源的有序开发、保护和利用,加大农村废弃建设用地的复垦整理力度,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严格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任务。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

  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大力引导和推动地方政府及企业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发展。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五”时期,对产业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经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予以奖励性补助;对集聚区外企业迁入区内进行技术改造并符合空间布局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经审核认定,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扣除原有基数和一定增幅后的上交省部分予以奖励性补助;对项目规模特别大、带动效应特别强的企业,对补助年限及基期起始等可视情况另行研究给予照顾。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支持集聚区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对跨行政区域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实行单独管理,建立“共同投入、统一管理、比例分享、分别入库”的财税管理体制,以充分调动市、县(市、区)的积极性。省安排的产业集聚区专项资金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二)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用足用好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可列入成本,科研创新经费、设备折旧和职工培训费用可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产业集聚区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产业集聚区内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13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五、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强产业集聚区建设资金保障

加大金融支持,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为产业集聚区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和支撑。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中的主渠道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充分利用银团贷款等方式,提高产业集聚区建设资金供给的稳定性。将金融机构对产业集聚区的金融支持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评价依据。

  (二)推进多渠道融资。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多渠道筹措产业集聚区建设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融资;支持开发建设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募集建设资金,择优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开发主体买“壳”上市;对于建设周期长、开发前景好的项目,争取发行中长期基础设施债券;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参与产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引导省内有关产业基金、创投基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有关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支持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放宽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积极探索和运用建设——移交(BT)、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移交 TOT)等投融资模式,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区内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六、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推动产业集聚区可持续发展

  根据全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实施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评估,合理配置产业集聚区环境容量指标,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调整,促进产业集聚区可持续发展。

  (一)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根据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产业特点,优化配置产业集聚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严格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区域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统计和考核。

  (二)实施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跨区域调配。各地要加大对产业集聚区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基础上,预留部分指标,按照排污权交易调配政策专项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省级储备中给予支持。各地也可按排污权交易有关政策实施污染物排放指标调配。

  (三)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各地要积极采取关、停、并、转、迁、治等措施,大力整治重污染企业,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运用经济杠杆提高排污成本,倒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主动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通过调整存量,为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和发展空间。同时,严格产业集聚区的产业准入标准,鼓励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排放、低污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产业集聚区发展环境

围绕省域城镇体系建设和生产力布局,根据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做好全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构筑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框架,特别是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启动区块的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信息、环境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善发展环境。

  (一)加快构筑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完善产业集聚区运输通道和综合枢纽的布局,统筹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完善以高速公路为主干的公路网,重点加快干线公路、区内外连网路、疏港公路建设;加快内河骨干航道联网改造和沿海内河码头、港口铁路支线建设,推进江海、路海、海铁联运;提升干支线机场保障能力,促进空港经济发展。

  (二)加快构筑能源保障网络。优化产业集聚区能源资源配置和项目布局,建立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能源保障体系。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稳步发展清洁能源,支持其规划布局热电厂、洁净煤利用和多式联产项目建设,促进风能、大阳能、生物质能利用;构筑电网、气网、油网等三大能源网络,完善煤、油、液化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储备设施。

  (三)加快构筑水资源综合利用网络。加强产业集聚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洪排涝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着力改善水环境。完善流域和区域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加快推进防洪御潮和低洼易涝地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抵御洪涝台旱及风暴潮灾害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结合水资源时空分布特点以及产业集聚区开发布局对水资源的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建设一批水资源调蓄和配置的骨干工程,加快形成跨流域、跨区域网络化引调水框架,提高水资源时空调控能力;积极推广海水淡化,完善水资源高效利用体系,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节水能力和用水效率,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对河湖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建立水环境和河湖生态建设保障体系。

  (四)加快构筑高速信息网络。实施产业集聚区宽带接入网和IP骨干网扩容工程,构筑大容量、高速率、高质量、安全可靠、相互融合的骨干传输网,建设与全球信息高速公路接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大力推进“三网”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无线传感网工程,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加快建设产业集聚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基础平台,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积极建设社区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五)加快构筑城乡一体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缓解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等要素制约,促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保障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

  八、加快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能力

  用足用好政策,大力吸引省内外科技和人才资源,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产业集聚区创新体系。

  (一)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优质科技资源向产业集聚区集聚,鼓励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通过科技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成果引进和转化工作。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引导区内大型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试验基地),积极支持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集聚区支柱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的创新需求,以产业集聚区内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组建集聚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按产业链分工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进行联合创新,通过契约形式形成共同投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内生创新机制。

  (三)优化科技要素分配激励机制。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有可行性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组建子公司,鼓励参与开发和经营的科研人员以技术要素入股,或以期权形式给予其奖励;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鼓励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自主决定研发团队成员的聘任;积极贯彻落实技术要素参与股权和收益分配政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成功后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奖励;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可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奖励。

  (四)鼓励和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要求,支持建设一批跨单位整合、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区域创新服务平台,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公共科技创新服务。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科技文献共建共享平台等服务功能向产业集聚区延伸,推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和检测、测试等设备面向企业开放,提供免费或低偿服务。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产业集聚区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区域高新技术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技工院校技能实训优势,推动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促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快速发展。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专业人才。全面落实引才优惠政策,妥善做好产业集聚区内科技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工作。

  (六)推进品牌建设。大力实施质量振兴和品牌带动战略,增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的质量和品牌意识,引导和支持区内企业创立品牌,推动生产要素向品牌企业和优势企业集聚,培育形成区域品牌。

  九、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产业集聚区推进机制

  产业集聚区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省产业集聚区的规划、政策、项目等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

  (二)优化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统分结合的管理制度和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加强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配套、统一政策的同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积极性,合力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各市要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和理顺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相同,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主要负责人的级别可适当高配。各市要积极稳妥地探索产业集聚区派出机构与区内乡镇(街道)权责分明、便民利民的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健全推进机制。省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和定期报告制度,各产业集聚区要及时总结建设进展情况,分别在年中、年末向省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总结报告,经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制定科学合理的统计监测和评估考核制度,鼓励开展差别化竞争,省政府每年对各产业集聚区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进产业集聚区的重点工作任务及其成效适时开展督查,评估结果和督查情况及时向全省通报。各市要把产业集聚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列入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抓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各自职责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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